新建项目应独立设置电动自行车地上停车设施
日期:07-10
本报讯(记者张辉)6月28日,《秦皇岛市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正式施行。《要求》明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是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组成部分,计入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并对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位置、布局方式等提出设计要求。《要求》适用于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昌黎、卢龙和青龙3地可参照执行。
按照《要求》,新建项目应独立设置电动自行车地上停车设施,禁止住宅楼内和地下、半地下车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鼓励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按规范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照住宅和公共建筑等项目类型,合理设定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及充电装置配建指标。
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充电装置(充电插座)数量不应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50%。新建公共建筑物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充电装置(充电插座)数量不应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10%。
电动自行车地上停车设施禁止与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等贴邻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