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了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