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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单位)在《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冀08执恢48号之二中被执行不动产,应按照裁定书确定的产权转移时间申报相关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双滦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