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家科创板公司中船特气首发上市
■全年上市过会企业10家
■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超1000亿元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近200亿元
河北日报讯(程晓辉)2023年4月21日,中船特气首发上市,河北科创板上市公司实现“零”的突破;全年5家企业发行上市、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另有5家企业已过会待注册。截至2023年末,河北拟上市企业60家,其中26家为新增辅导备案企业;新三板公司169家,其中创新层公司58家,河北后备上市梯队正不断壮大。
紧抓全面注册制机遇,支持优质企业发行上市。河北证监局牢牢把握全面注册制本质,紧紧抓住全面注册制机遇,把好上市辅导关,支持优质企业发行上市,推动全面注册制在河北走深走实。
一方面,积极宣讲政策。该局主动向省政府报送全面注册制改革的专题报告,提出思路建议。持续编写34期《河北资本市场通报》《河北资本市场专报》,及时解读最新政策、通报重大情况。另一方面,优化理念认识。联合深交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协会举办河北省首届高质量发展大会,邀请全国知名学者、头部机构代表、行业专家,围绕“全面注册制:机遇与挑战”主题授课,帮助开阔各方的资本市场发展视野;举办2期资本市场助力加快建设“经济强省 美丽河北”专题培训,推动拓宽各设区市金融、工信条线干部的资本市场发展思路。与此同时,深入一线帮扶。聚焦全省12个主导产业和107个省级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开展“河北资本市场赋能产业集群百县行”专项行动,走进全省8个设区市的32个县,为70个省级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超400家企业提供政策培训。
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服务经济发展质效。河北证监局认真落实《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要求,坚持立足实际,出实招、求实效,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截至2023年末,河北上市公司78家,其中科创板1家、创业板19家、北交所8家。2023年,河北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超1000亿元,同比增长33%,其中上市公司股权融资165亿元、债券融资192亿元。2023年前三季度,河北上市公司合计实现营业总收入7535.04亿元、净利润379.84亿元,同比均保持增长;研发费用合计181.23亿元,同比增长18.51%。2023年,57家上市公司实施完成现金分红,总金额197.97亿元,分红家数、金额分别较上年增加4家、9.83亿元。
河北证监局联合沪深交易所、省国资委、省工信厅等召开头部公司座谈会,从不同角度提出支持建议;与省国资委签署《协作备忘录》,建立推动提高国有上市公司质量常态化协作机制。联合主流媒体,挖掘9家代表性公司的发展成效,开展系列深度报道。支持头部公司发挥示范作用,开展“领头雁”行动,结合行业特征、营业收入、影响力等要素,确定河北头部公司名单,提供差异化监管服务;深入部分头部公司调研,了解企业的行业状况、发展诉求,提供一对一的政策指导;聚焦河北再融资、并购重组整体不活跃情况,深入分析原因,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2023年前三季度,5家头部公司净利润合计208亿元。助力重点产业提质升级,联合省工信厅、石家庄市政府,指导协会举办资本市场赋能河北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大会,会同省工信厅组织资本市场赋能河北电子信息产业创新发展活动。发挥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推动3家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领域的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实施产业升级,交易金额超130亿元。
扎实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运行。河北证监局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一司一策”制定风险处置方案,稳妥有序推进各类风险防范化解,有力维护河北资本市场稳定。
河北证监局全面摸排上市公司情况,准确掌握风险底数,明确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公司债发行人风险预警体系,提前掌握到期情况并提示违约隐患,2023年全年未出现违约。健全私募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推动17家“僵尸”私募机构注销登记。创新支持措施,推动华夏幸福运用“多数决”机制,实现境内外全部公司债重组;发挥“局所合力”,妥善化解荣盛发展在阶段性市场下跌中的退市风险。针对相关企业债违约风险,加强与省有关部门、设区市市政府的会商协作,推动发行人提前完成本息兑付,确保企业债职责划转平稳过渡。
坚守监管主责主业,促进市场规范发展。河北证监局坚守监管主责主业,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净化河北资本市场生态,推动河北资本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开展上市、机构、私募条线的“聚光灯”“固本”“强基”行动,紧盯重点公司、主要机构、关键人员,聚焦损害公众利益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开展现场检查超过100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40件次。坚持“零容忍”执法,构建“大稽查”格局,从严从重打击信息披露不实、财务造假、占用担保、违规交易等触碰监管底线行为,全年立案查处案件13起,实施行政处罚23件次。强化经营主体规范意识,编发13期《监管通讯》,对各条线的典型违规情形进行通报,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常态化组织“监管第一课”,举办5期合规培训,深入解读违法案例,增强经营主体“不敢、不能、不想”违规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