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施行
日期:10-10
河北日报讯(记者邢云)为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邢台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
去年,邢台市承担了司法部赋予的“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任务,在多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在今年研究制定了办法。办法共四章三十条,明确提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包括行政执法协调和行政执法监督两个方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的法治机构承担本机关行政执法协调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协助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因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协助等方面发生争议,且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相应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申请开展行政执法协调。在协调意见或处理决定作出之前,除关系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重大合法权益外,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处理争议事项。对于应当提请行政执法协调而不提请,或者阻挠、不配合行政执法协调等行为,办法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办法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7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和8个方面的具体措施,还就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专家咨询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