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面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日期:08-10
一、普查的意义
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组成我国三大周期性普查项目。2023年,我国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这次普查,对于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利于全面把握我国经济“家底”、更好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有利于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更好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好服务推动经济持续回稳向好。
二、普查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普查单位划分规定》界定。
(二)普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四、普查时点和时期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23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数据。
五、普查内容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投入产出情况等。
六、普查方法
(一)清查方法:采取“地毯式”实地入户清查的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
(二)普查登记方法: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抽取部分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对投入产出调查单位采取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各地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对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登记。
(三)数据报送方式:在单位清查阶段,普查员使用PAD、手机等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清查对象数据;在普查登记阶段,采取普查员入户采集、普查对象自主填报、部门组织普查等方式采集普查对象数据。
七、普查流程
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汇总、评估、共享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12个环节。
八、单位清查
单位清查工作包括普查区划分与建筑物信息采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培训,部门数据收集整理,清查底册编制,“地毯式”清查,查疑补漏,数据审核,数据检查与评估,数据验收与普查底册编制等9个环节。单位清查的方式是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人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对所辖普查区域内除军队系统普查对象外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分类填报清查表;对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下发的金融、铁路部门名录单位,仅需核实单位类型、单位所在地址和运营状态,免填清查表其他内容。“地毯式”清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清查告知。“地毯式”清查前,各级普查机构要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发放清查告知书,让清查对象知晓了解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协助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登记准备。各地普查机构统一印制普查员工作证件,准备普查员用品。普查员根据普查区地图和建筑物信息,合理规划入户登记线路。要充分利用社区、物业、园区管理机构、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的管理机构协助开展实地清查。三是实地清查。普查员按照既定线路走访每一个建筑物,逐户开展清查。入户清查时,普查员须持有并主动出示普查员工作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强调本次调查是政府行为,承诺对调查采集到的所有信息保密。
九、依法普查与质量控制
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统计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要坚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通报和曝光力度,全面实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惩戒制度。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全过程数据质量检查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