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将由试点转向常态化经营
日期:07-24
试点近两年以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已成为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近日,《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至各人身险公司征求意见。未来,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均有望拿到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资格,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也将从试点转向常态化经营。
所谓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2021年6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6家人身险公司参与试点。2022年3月1日起,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且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随后,太平养老、国民养老、平安养老、恒安标准养老等养老保险公司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先后上市。
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保费规模50.8亿元,投保件数42.9万件,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超过6万件。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试点期间,在准入机构门槛及经营条件等方面并未有明确要求,而此次《通知》对此进行了说明。《通知》显示,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公开信息不完全梳理,仅凭“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这一条规定就让很多中小保险公司“望而却步”。据权威媒体报道,在2023年一季度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披露结果中,78家公司中有22家公司综合偿付能力不足150%。
不过,《通知》给予符合条件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一定程度的“松绑”。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未来,随着《通知》顺利落地,将会有更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进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这一领域。据业内初步估计,能够经营此项业务的人身险公司有30多家。“转为常态化业务后,将有更多保险公司参与进来,势必会增加产品竞争,促进产品创新,进而提高市场活跃度和服务竞争力,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某保险公司管理层人士说。
同时,《通知》也对销售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知》强调,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在宣传和销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隐瞒合同限制条件或重要内容;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使用偷换概念、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按照投资组合历史结算利率对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