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消防设施是社会防灾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能力的基础性保障。本市自11月9日起开始实施《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市政道路车辆停放,对道路交通范围内占用、堵塞、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依法处置,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保障消防车通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严格管理,疏通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商业集中区、人流物流集中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主要出入口管理,保障消防车通行需要。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公路和城市道路等限高限宽设施的位置权属信息与消防救援机构数据交换和共享,对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依法处置。公路和城乡道路限高限宽等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保障灾害发生后消防车能够顺畅通过的应急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隧道、设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大型客货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配置与灭火救援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和消防器材。鼓励在大型住宅区、公共建筑群、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公共文化场所和建筑高度超过百米的公共建筑建设高于国家标准的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新报记者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