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主要适用于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职工,以及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职工。该《通知》今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积金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政策项
1.职工及配偶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3.职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调整前
无专门针对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无专门针对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有住房,且职工本人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坐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相关规定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
职工及配偶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按照本市现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额度计算等其他政策按照本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
职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且在本市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职工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报记者 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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