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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邦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依据天津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4日做出的(2024)津02民终3219号判决书,贵司应当将 TJGJYT-CZDS-2018-005号《公交车内车载电视广告媒体租赁合同》中的乙方设备及设施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进行拆除。现我公司特正式通知贵司: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立即拆除所涉及的设施设备。若到期贵司不予拆除则我司有权自行拆除,如产生拆除和设备设施保管等任何费用我司有权向贵司进行追偿,同时贵司还应当承担因设备设施不拆除给我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同时,我司保留一切包括采取司法手段在内的进一步追究贵司责任的权利。特此告知! 天津公交易通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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