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从7月1日起,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320元,最高不得超过27525元。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缴存基数
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320元,最高不得超过27525元。
单位在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
为降低单位生产经营成本,《通知》规定企业等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在5%-12%间选择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新旧政策差异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2023年的2180元调整为2320元,上限由2023年的26451元调整为27525元。新报记者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