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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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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的抚养费 还能再要回来吗?

日期: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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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现场       上一篇    下一篇

  离婚时,何女士决定放弃抚养费,独自抚养孩子。随着孩子渐渐长大,生活、教育、医疗……各项开支不断增加,生活负担沉重。为此,何女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孩子的父亲支付抚养费。那么,离婚时放弃的抚养费,何女士还能再要回来吗?

  2012年,何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一年后,何女士生下了儿子壮壮。2014年,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壮壮由母亲抚养,王先生不支付抚养费。

  父母离婚后,壮壮跟随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何女士独自一人照顾一个孩子和两个老人,随着壮壮逐渐长大,上学、医疗和日常生活费用的开支逐渐增加,何女士经济上开始入不敷出,无力负担。

  于是,何女士以壮壮的名义向西青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壮壮的父亲王先生支付离婚后至起诉时的抚养费19万余元,并于此后每月支付壮壮的抚养费5000元,直到壮壮能独立生活为止。

  西青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何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民政局登记备案,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协议书签订后,何女士的经济、工作状况与协议离婚时相比没有发生重大情势变更,故而何女士要求壮壮的父亲王先生支付离婚后至起诉时的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但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协议书》就抚养费问题作出了约定,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王先生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壮壮年龄的增长,壮壮在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上涨成为必然,与其父母离婚时相比亦有所增加。王先生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根据壮壮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法院判令王先生自起诉时起每月给付壮壮抚养费1500元,直到壮壮年满18周岁为止。

  法官说法

  本案中,何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放弃抚养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何女士的约定是其在离婚时对自己包括经济能力在内的各方面状况经过正确评估后所作出的决定。自《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到起诉时已近9年时间,在没有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况下,何女士以壮壮名义起诉,主张离婚协议后至起诉时的抚养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书》就抚养费所约定的内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离婚协议内容的抚养费。寸草春晖,血浓于水。夫妻离婚后,虽不再是一家人,但父母与子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亲情关系永远不会改变,当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遭遇困难,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另一方应当承担起法定义务,让孩子在父母的支持和关爱下健康成长。

  新报记者 常健 通讯员 金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