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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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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被“网暴” 谁来担责?

日期: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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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只是普普通通的一场吵架,却没想到被围观群众拍了视频传到网上,自己成了“网络公敌”,被人指责和无端谩骂。近日,市民白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件烦心事。  

  白先生突然被朋友告知自己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火”了。经查发现,是一名网友在短视频平台私自发布了白先生与别人发生口角的视频,引发网友的广泛讨论,评论达4000多条,其中不乏一些侮辱白先生的不实言论。白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网络曝光,更是无端遭受了指责和谩骂,这令他十分愤怒。

  白先生认为,该短视频平台账号在不了解纠纷真实经过、前因后果的情况下,未经其同意私自发布、传播未对肖像进行打码等特殊处理的视频,导致他的肖像权、名誉权及个人隐私均受到严重侵害,造成他的社会评价降低,侵扰了其私人生活安宁。为此,白先生将该短视频平台账号的使用人小王诉至河西法院,要求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发布视频未取得白先生的同意,且未对图像、声音等进行处理,引发网友评论,已经对白先生的社会评价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故小王的行为损害了白先生的名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白先生进行赔礼道歉。具体方式为:在短视频平台以发布公开声明的方式向原告白先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小王若不履行上述义务,白先生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费用由小王承担。关于白先生主张的财产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一旦发现相关视频侵犯到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及时联系视频发布者进行删除,降低影响范围,必要时可让该视频发布者作出声明,澄清事实,恢复自身名誉,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到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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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报记者 常健 通讯员 于洪霞 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