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对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发展环境,加快建设人才强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本市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明确提出坚持党管人才,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营造“近悦远来”的人才生态。截至2023年12月底,“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累计引进人才47.9万人,平均年龄32岁,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人才占比26%,人才规模质量、人才发展环境持续向好。
加强人才培养开发
人才培养开发应当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培养科学精神,提升综合素质,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
突出完善基础研究人才、前沿技术研究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青年人才、卓越工程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培养机制,加大培养支持力度。大力培养开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法治、金融、乡村振兴等各领域、各方面的专业人才。
加强人才引进流动
坚持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各类人才来津创新创业。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支持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等,畅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来津和留津就业创业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的协作,服务雄安新区建设,促进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支持人才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间交流,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农村等基层一线流动。
完善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
人才使用坚持人岗相适、用当其时、人尽其才的原则,完善人才使用机制,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用人制度,使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人才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四唯”倾向,明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多元的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合理确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薪酬,鼓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人才进行激励。
完善服务保障体系
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完善落户、卫生健康、住房安居、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配套服务。明确本市通过货币补贴、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方式,多渠道满足人才安居需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设人才社区。依法保护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建立人才服务专线,确保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及人才权益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同时,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环境。
新报记者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