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我们走进理发店,想要换个美美的发型时,不管是修剪还是染烫,Tony老师做出来的效果有时可能和自己想象中的不太一样。如果认为自己剪发“翻车”了,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近日,宝坻法院就审理了这类案件。
日前,小美到某美发中心剪发,后小美表示对剪发效果不满意,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小美表示,“我感觉这不是自己想要的发型,难受,自信心受到严重打击,总是失眠、休班!我要求某美发中心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美发中心则表示,“我方不同意赔偿。小美剪完头发后,当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付款。后来小美要求再修剪一下,我方同意并约定为其到店里修剪,但是当我们赶到理发店的时候,发现小美的丈夫把店里的玻璃砸了!”
后来,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解决了因砸玻璃产生的纠纷,双方签署了谅解书,美发中心理发师同意为小美再次修剪头发。美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小美至今未找该美发中心修剪,且不清楚其是否去过其他理发店修剪头发,因此表示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小美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庭审中,小美对其因剪发效果遭受到了精神损害未能举证证实。经庭审询问,小美所在的工作岗位,并非对于外形有特定要求的特殊岗位,结合小美的剪发情况,根据一般人的理性认知,不足以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美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小美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准新娘吴女士理发“翻车”,要求美发店赔偿头发被剪短后的修复费用、因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8500元。并要求美发店退还其在美发店会员卡内的充值费用900元。
这起案件中,店内监控视频显示,确如吴女士所述,理发师曾经比对头发长度至吴女士手肘部位,后用手截取头发至吴女士上臂中段部位,双方就头发长短问题进行过沟通,吴女士方才开始接受服务。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认定以理发师最后确定的修剪位置即吴女士上臂中段部位为双方协商确定的修剪部位。
理发师未能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长度为吴女士修剪头发,导致修剪后的头发与约定的长度存在差异,法院最终认定,美发店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赔偿吴女士500元,且针对退还会员卡内余额900元的诉讼请求,美发店不持异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吴女士请求的头发修复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吴女士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小美要求的精神损失费以及吴女士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法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这两个案例中,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此项赔偿均未获法院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限于自然人,且只有在侵害行为造成了精神损害时,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必须是严重损害,对“严重”的解释,即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就认为是“严重”,仅一般或轻微的精神损害不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此时,其责任形式常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范围是自然人的人身权益,侵害财产权益的,原则上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
此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范围,在实践中主要涉及的物品类型为:(1)与近亲属死者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遗像、墓碑、骨灰盒、遗物等);(2)与结婚礼仪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录像、照片等);(3)与家族祖先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坟、族谱、祠堂等)。
新报记者 常健
通讯员 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