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嘉兴。网友发视频称,一名女子捡到一部手机要失主1000元,不给就扔河里。视频发布者表示,失主要给800元,民警来调解最后还是给了1000元。对此,派出所民警表示,像这种情况警方只能协调,没有强制措施,这是道德素质问题。
手机不只是通讯工具,还承担着社交、支付、娱乐、网购等功能,特别是还涉及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可以想见,手机一旦丢失,失主会何等焦虑,而有人恰恰是利用了这种焦虑借机狮子大开口,威胁“不给就扔河里”,让失主于无奈、抓狂、忍气吞声中被迫接受对方的“要价”。这种挟手机以令失主的手法并不鲜见,前段时间,还有个“一男子捡到女大学生手机后索要2000元,称‘不给钱就刷机’”事件。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学生在餐馆用餐时,手机落在取餐处,后被一名男子拿走。男子称,若要拿回手机,女生需向其支付2000元。当事女生称,手机里面不但有重要资料,还有其过世家人的照片,“他威胁我说,不给钱就刷机。”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民警无权强制要求男子归还手机,建议失主到法院起诉。事件曝光后,网友很气愤,纷纷指责男子蛮横无理且涉嫌敲诈勒索。事情闹大后,当事男子表示,网上消息是片面的,因女大学生打电话时态度不好,一气之下才说要钱、要刷机那些话。目前手机已寄出。这番辩解让人感觉又好气又好笑。
值得注意的是,两起事件中警方尽管都积极斡旋,但都对捡到手机一方的刁难,表示了无能为力。在后一起事件中,派出所民警更是表示,像这种情况警方只能协调,没有强制措施,这是道德素质问题。如此绵软无力的表态,着实让人看不懂了,捡到手机坐地起价,扬言不满足要求就如何,真的只是道德素质问题吗?岂止是道德素质差,而且违法了。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然而,以“刷机”或“扔河里”为要挟,这就演变成变相的敲诈勒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所谓“没有强制措施,这是道德素质问题”是站不住脚的,更像是不履责的托词。
捡到手机索要一定的费用不是不可以,而失主给予适当酬谢也是人之常情,但切莫以此为要挟做出违法行为,否则好事变坏事,吃不了兜着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