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津一中院在集中审理涉老案件过程中发现,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安度晚年。然而,由于养老机构发展状况参差不齐以及老年人年迈体弱的特性,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之间的纠纷呈递增趋势。2019年至2023年上半年,天津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涉养老机构纠纷案件86件,从案件案由分析,服务合同纠纷50件、生命权纠纷13件、健康权纠纷15件、身体权纠纷4件、侵权责任纠纷4件。
据介绍,案件中原告多为老年人一方。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调研的一审案件中,老年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有42件,占比66.67%;作为被告应诉的有21件,占比33.33%,作为原告的比例远高于作为被告的比例。
纠纷多因老年人伤亡引发。在审结案件中,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平均年龄为71岁,最大的96岁,且自身均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肝肾疾病等一种或多种老年疾病,体质较为脆弱,养老机构提供护理服务过程中稍不注意,就容易出现伤亡事故。审结的86起案件中,49起案件出现了老年人伤亡的情况,占比56.98%。
此外,老年人因自身体质原因,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老年人及其亲属认为是养老机构未尽到护理职责才造成老年人发生意外,养老机构应对此负责。而养老机构则认为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统计案件中,70%的养老机构认为自己尽到了看护照料义务不应承担责任,90%的家属认为老年人自身没有过错,双方冲突较为激烈。由于养老机构具有浓厚的公益色彩,盈利能力不强,往往不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故此类案件调解率较低。统计案件中,调解结案只有6件,占比6.98%。
相关案例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7年,王某及其女儿与一家养老院签订《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约定养老院为王某提供全护理标准住养服务。王某入住养老院时患有脑梗死后遗症、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某日,王某如厕时,养老院的护理人员将其扶坐在便椅上即离开,后王某摔伤。送医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诉至法院,王某及其女儿要求养老院赔偿其全部损失。
养老院辩称,当日护理人临时短暂外出,让王某坐在便椅上等候,并提示过王某不能随便走动,回来就发现王某摔倒在地。养老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护理职责,没有护理过失。摔伤是由于王某本人过失所致,其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养老院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对于入住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日常管理服务中应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危险的发生,对于自理能力存在困难的老年人应予以特别关注。王某作为脑梗死后遗症、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要护理人员全程陪护。护理人员放任老年人独自坐在便椅上,没有其他防护措施,造成老年人摔伤的严重后果,存在过错,负有主要责任。王某摔伤前意识清楚,未听从劝告,自行活动,对摔伤后果亦存在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
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防止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接受服务时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或一方当事人的提前告知而免除。需要强调的是,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不仅要保障在护理措施、服务管理、饮食标准、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需求,还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着重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护理水平,从源头上消除服务安全隐患,切实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最大限度降低责任风险。
突发危重疾病时 须及时送医救治并通知亲属
王某某系王某独子。2020年1月,王某某、王某与一养老院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入院评估报告记载,王某入院时81周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出血,因脑出血导致左半身行动不便,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20年2月,养老院护理人员在巡视房间时发现王某身体不适,便立即为王某测量血压、吸氧,并电话通知其子王某某现场情况,因王某某在外地无法及时赶至养老院,但养老院及王某某均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养老院工作人员2小时后拨打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后确认王某已死亡。
王某某认为养老院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损失。养老院、王某某均不申请对王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法院审理认为,在王某身体突发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养老院虽采取了部分紧急救助措施并通知王某某,但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到王某已81周岁,入院前即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出血等多种疾病,本次发病存在病情发展的不可逆等因素,法院最终酌情确定养老院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当接受服务的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时,养老机构往往因未及时通知老年人亲属、紧急联系人,未及时将老年人送医救治而承担一定法律责任。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养老机构自身利益,养老机构应加强服务管理,及时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体检,密切关注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提高危险防范意识,及时将老年人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亲属或紧急联系人。同时,老年人亲属亦应当保持与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联系,以便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作出回应,最大限度地避免老年人救治延迟、延误。
发生斗殴事件 养老机构对老年人损害无过错
孙某与王某系住在某养老院同一房间的老年人,双方生活均可自理。2021年4月,在房间内,孙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孙某用拐杖对王某进行殴打,造成王某受伤。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轻微伤。2021年12月,公安机关对孙某作出拘留12日、罚款500的行政处罚(因年满70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
王某认为养老院的管理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故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养老院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孙某发生纠纷的过程已经公安机关查明,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结合双方纠纷发生的起因、过程等因素,确定孙某就王某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诉纠纷发生于孙某、王某居住的养老院房间内,并无证据证实养老院看护服务存在过失,故养老院无需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接受养老服务期间遭受第三人伤害主张赔偿的,应当就养老机构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后果与前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存在主观过错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养老机构若提供了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老年人因自身疾病或因自身行为(自残自杀、打架斗殴等)出现伤亡事故,养老机构对老年人的损害无过错,养老机构无需对老年人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新报记者 常健 通讯员 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