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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迟,身份证号1201011982****2034,因您“一年内连续旷工 3 天”之事实,我司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附录1处罚项目行为篇第3条第5款规定,对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处罚,于2023年7月6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鉴于我司已向您有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相关文件,并多次告知您应履行配合办理离职交接之义务,但您至今未予配合办理,故请您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我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未予办理视为无条件同意我司单方办理一切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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