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凤超辞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