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天津市表彰人民治安英雄模范暂行条例》(1982年4月3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天津市表彰人民治安英雄模范暂行条例》(1982年4月3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