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齐制度短板 为灵活就业夯实“底座”
日期:10-09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景韵润
近年来,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队伍持续扩大,成为稳就业、拓增收的重要力量的同时,也面临权益保障不足、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平台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复杂多样,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律。
10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拓宽劳动法律制度保障范围,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征求意见稿有何新亮点?将如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以基本权益为底线,构建劳动者权益安全网
“新就业形态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诸多短板,克扣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安全保护不足、用工算法规则不透明、职业伤害保障缺失等问题时有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指出,征求意见稿明确劳动基本权益清单,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予以类型化,形成了一份清晰的权益保障清单。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涵盖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恶劣天气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权益类型,并明确企业不得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平台就业设置歧视性条件、连续工作4小时应当保障适当休息时间、合理设置考核奖惩指标等具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部分基本劳动权益是传统基本劳动标准规则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的调试适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表示,在工资支付方面,规定按约定周期提取劳动报酬且不得收取手续费;针对新就业形态领域扣罚款滥用现象,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等惩罚性措施等。
“部分基本劳动权益则为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制度创新。”沈建峰指出,在工作信息保存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企业的信息记录、保存义务以及劳动者查询、下载的权益保障,离职后工作信息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的规则,意味着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的工作信息由企业承担证据出示义务。
分层界定用工关系,明确平台企业责任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用工主体不清,是新就业形态领域争议多发、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沈建峰指出,引导和规范当事人签订事项完整、内容合理的协议,成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预防争议的重要路径。
根据用工关系性质,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同主体签订不同协议,并明确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管理但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共同实施用工管理的签订三方协议。
根据数字化管理的实际需要,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用工协议签订的不同方式和形式,协议可在执行工作任务前或者注册账号时订立,可为纸面或电子形式。
在平台企业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平台企业的监督责任,禁止企业规避用工责任,指出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用工情况。“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平台企业用工监督和用工主体责任承担以及反规避等规定,有助于推动平台企业总部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督促合作企业、加盟企业及网点站点等履行用工责任,约束管理好各主体行为,明确各方的权责边界。”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黄昆表示。
制定算法规制,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征求意见稿还回应了“困在算法里”的社会关切。王天玉表示,征求意见稿确立了算法取中原则,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解释算法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禁止算法歧视,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必须经人工审核。
对此,黄昆解释道,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发展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广阔、更多元的就业选择,但同时基于互联网平台数据技术运用而形成的包括算法在内的劳动规则决定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分配、绩效考核、劳动报酬、任务完成过程等各个方面,具有很强的单边性和无法预测性。
黄昆表示,征求意见稿将算法监管的范畴限定在劳动规则之内,仅涉及与劳动者报酬权、隐私权、救济申诉权等基本权利相关事项,不仅有助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走出算法之“困”,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内卷式”竞争消耗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和创新动能。
“在纠纷解决方面,征求意见稿第五章构建了多层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王天玉表示。在企业内部,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常态化沟通和申诉机制,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长、考核评价、封禁账号等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48小时内人工答复;在企业外部,劳动者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可以将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列为共同当事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工会监督和法律援助制度,明确劳动关系认定争议的考量因素,全面畅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