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隐性伤害” 反家暴要注重“精神守护”
日期:12-04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任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重申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其中,牟某虐待案、马某某虐待案两起案件,均涉及精神暴力。针对精神暴力的特征、识别方法以及遭遇精神暴力后的维权路径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专访了曾参与这两起案件的律师万淼焱。
记者:您曾参与牟某虐待案、马某某虐待案这两起案件的被害人维权,能否介绍一下您在这两起案件中的参与身份?这两起典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哪些典型价值?
万淼焱:我在两案中都是被害女孩母亲委托的律师,法律术语叫作“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牟某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介入,马某某案则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我们已经先行帮助被害人家属梳理事实、整理证据,使案件能够顺利进入刑事程序。
两起案件的共同点是:精神暴力是贯穿始终的核心虐待手段,最终导致年轻女性自杀身亡。不同之处在于马某某案中,被害人生前拍下了若干身体受伤害的照片,证实她还遭受过身体暴力。
最高法和最高检分别将两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价值意义在于:首先,明确裁判规则。最高法通过牟某案,确立“精神虐待本身即可构成虐待罪”的裁判规则,不再以身体伤害作为认定家暴的前置条件。其次,规范取证路径。最高检发布马某某案,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隐性暴力”案件提供了取证和审查的范本。最后,统一司法尺度。两案共同强调:家庭暴力的成立,不以婚姻关系为前提。只要存在共同生活关系,一方对另一方长期实施人格贬损、精神控制,即构成虐待;若导致自杀等严重后果,就属于“情节恶劣”,必须追究刑责。
记者:精神暴力往往比肢体暴力更难取证,您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会建议受害者留存哪些关键证据?
万淼焱:我认为,精神暴力的本质是长期、结构性的心理压制,因此取证的核心目标不是寻求某次孤立的激烈言行,而是证明这种压制性关系模式的存在。
对于取证,我建议从直接施压证据、控制行为证据、损害后果证据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保留录音、微信等聊天记录中涉及的羞辱、威胁、恐吓性语言;二是记录能够体现“人格控制”的日常细节,如对方限制社交、经济控制、强迫汇报行踪、进行“审讯式”沟通、否定人格价值的言论等。这些持续的行为链条比单一辱骂更具证明力。三是保留受害人因此产生的心理咨询记录、医院就诊病历(如失眠、焦虑、抑郁、自杀抢救),以及亲友对其精神状态恶化的证言。这些能直观反映精神侵害造成的严重后果。
记者: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该如何识别日常生活中的精神暴力行为?
万淼焱:精神暴力不是一时吵架,而是一种结构性的关系模式。而且受害人不分性别,我接触到的14起精神控制型案件中,受害人为男性的有6起。精神暴力虽然隐蔽,但其核心特征很稳定:即通过持续的心理压制,摧毁对方的自尊,瓦解其判断能力。识别的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长期人格贬损;是否存在孤立社会支持,阻止或切断受害人与亲友、同事的正常交往;是否存在情绪操控,通过忽冷忽热、沉默冷战或突然暴怒,迫使对方顺从;是否存在单向决策支配,在生活各方面要求绝对服从,否决受害人的自主选择权。
记者:遭遇精神暴力的受害人,如何能尽快走出遭受家暴的困境?
万淼焱:摆脱精神暴力是一个逐步重建对生活主导权的过程,很难一蹴而就。以下是我代理的数名幸存者的成功路径:
第一步,恢复与外界的连接。跟信任的亲友讲述发生了什么,不要让自己继续处于被隔绝的状态。外部支持是辨别现实、获得力量的关键。
第二步,意识觉醒。借助亲友与专业力量(心理咨询师、精神科医生),认识到施暴者的行为是其自身问题,而不是受害者的责任。停止自我归咎是走出困境的心理基础。
第三步,安全地采取行动。包括留存证据、咨询律师、必要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让法律手段介入,帮助受害人建立一个安全空间,与施暴人保持一定的物理距离,是切断控制链条的重要步骤。
第四步,给自己半年以上的“情感戒断期”。长期的精神暴力会系统性地摧毁受害人的自尊、直觉和判断力,在完全康复前,很容易回到施暴者的身边或成为新操控者的目标。戒断期可以保护受害人不被再次操控,也让法律措施得以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