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达成的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协议有效吗?
日期:12-02
我丈夫在外打工期间因意外事故不幸离世。去年底再婚前,我与公婆达成协议,由二老担任我5岁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令人气愤的是,我再婚后多次到前婆家探视女儿均遭拒绝。请问,我们双方达成的监护协议有效吗?我能否“要回”女儿的监护权?
房女士
房女士:
这份私下签订的“监护协议”是无效的,您有权要求前公婆将孩子交由您抚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根据父母是子女的直系长辈亲属和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属性,首先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里所指的父母包括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即只要存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父母,就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既享有监护的权利,又负有监护的义务。父母有监护能力而不尽监护义务的会受到法律制裁;非法剥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也为法律所不许。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您作为母亲,是孩子当然的法定监护人,有抚养教育女儿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虽然孩子的祖父母也是具备监护资格的人,但有监护资格不等于就是监护人,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先后顺序进行确定。同时,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这样,才能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还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您与前公婆之间私下订立的监护协议作为一项民事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您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令对方将孩子交由您抚养。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