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任何借口均不可推卸
日期:11-04
□ 张兆利
现实生活中,有的家庭成员以分家不公、放弃继承等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由此导致侵害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以下案例及其解析表明,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传统伦理的道德约束,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案例
葛老爹夫妇含辛茹苦把三个儿子抚养成人,现均已成家。近几年,葛老爹夫妇因年老体弱而丧失劳动能力,平时只能靠低保金度日。为保障晚年生活,葛老爹夫妇将三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其他如住院、治病等费用则另行协商分摊。庭审中,二儿子葛乙表示,父母在早年分家时明显偏袒其他兄弟,只有重新分家析产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葛乙的抗辩理由违反法律规定,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
现实中,大多数子女结婚由父母出资操办,而出资多少、分家早晚、对家庭贡献等往往并不均衡,子女们因攀比而引发纠纷。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上述规定表明,不管分家析产的习惯和方式有何不同,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等家事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本案中,无论原告是否给予被告财产以及给予多少,他都应对其父母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