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碳价差异显著、新能源领域产能占比高等因素影响,我国能源企业面临出口成本增加与贸易投资准入门槛提高的双重压力。虽然IAA目前仍处于立法程序早期,但已清晰展现出欧盟工业绿色政策的发展方向。未来,单纯依靠成本和规模优势的对欧出口模式将难以为继,我国能源企业在欧盟市场的竞争模式将从价格竞争转变为制度合规与规则适应能力的比拼。
碳成本攀升削弱出口比较优势
碳成本显著增加将削弱我国能源企业出口欧盟的比较优势。一方面,碳价差将大幅降低我国能源企业出口欧盟的竞争力。目前,欧盟碳价是中国碳价(约80元/吨)的近10倍,CBAM要求进口产品补足碳成本差异。即使欧盟认可将我国碳价作为产品已支付的碳成本,悬殊的碳价差仍将推高我国能源企业的出口负担。
另一方面,绿电核算要求进一步提高企业合规成本。企业降低碳关税需要满足绿电直连或签订符合要求的PPA等条件,仅依靠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难以获得欧盟认可。由此产生的绿电采购、核查认证和管理体系建设等支出,将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
对于石化行业而言,这一问题尤为突出。石化行业属于典型的高耗电行业,装置普遍依赖公共电网供电,绿电直连的难度和成本均较高。直接碳成本与间接碳成本叠加,将进一步压缩我国能源企业出口欧盟市场的利润空间。
公共采购壁垒挤压优质市场空间
欧盟能源密集型领域的优质市场对我国能源企业形成明显挤出效应。IAA在能源密集型领域公共采购中引入本地化生产和低碳产品双重要求,意味着未来相关产品不仅需要满足低碳标准,还需符合原产地规则,无法达到要求的境外企业将直接失去竞争资格。
值得关注的是,欧盟公共采购规模庞大、需求稳定且附加值高,是重要的市场资源。如果长期被排除在这一市场外,我国能源企业不仅将失去稳定的订单来源,在欧洲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和产业链话语权也将被削弱。长期来看,欧盟公共采购市场的排他性还可能进一步向商业市场传导,强化本土供应链优势,加剧我国能源企业在欧洲市场面临的竞争压力。
对欧投资模式面临重构挑战
我国能源企业对欧盟光伏、电池等战略新兴产业的投资模式将受到根本性冲击。IAA对光伏、电池、电动汽车和关键原材料等产业设立了严格的外资审查机制。由于在光伏、电池等领域全球制造产能占比远高于法案设定的40%审查门槛,我国大部分企业相关投资项目或将自动进入审查程序。
在此情况下,我国能源企业不仅需要满足本地用工、采购等要求,还可能面临技术合作、知识产权共享等附加条件。这意味着,以往依托国内制造优势、欧洲负责销售或末端组装的投资模式将难以持续,企业必须重新规划产业链布局和本地化发展路径。
同时,虽然化工行业目前暂未纳入重点审查范围,但与电池材料、关键矿产加工等领域联系紧密,部分项目后续或将间接纳入监管体系,提前评估投资风险和供应链调整需求已成为我国能源企业的现实课题。
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布局
面对上述挑战,我国能源企业应该多措并举、主动破局。
落子低碳技术布局,锻造低碳核心竞争力。低碳技术是突破欧盟绿色贸易壁垒的根本手段,我国能源企业应加快研发与应用,从源头减碳,从过程降碳。同时,还应未雨绸缪,即使多数产品尚未纳入CBAM征收范围,也需以低碳转型为牵引,系统性降低碳排放强度。针对不同降碳场景,我国能源企业应优化工艺、提高能效、布局绿氢、绿氨和绿色甲醇等低碳产品,既可为日后突破欧盟潜在的碳壁垒奠定基础,又能在全球绿色工业市场上赢得战略主动。
夯实碳核算基础,争夺国际碳规则博弈的主动权。一方面,我国能源企业应推动碳核算体系与国际碳核查标准接轨,提升碳数据的国际公信力与互认度。另一方面,可主动参与行业、国家及国际碳标准的制定,以企业碳核算实践支撑国家碳足迹与碳核算标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优化投资模式,重构供应链和市场布局。我国能源企业可根据国际业务发展规划和欧盟市场的定位,灵活选择投资策略。如果欧盟市场在企业国际化发展过程中占重要地位,可在IAA正式实施前的窗口期,加速对欧盟市场的投资,扩大已有产量。同时,可通过资本运作等方式加深与欧盟企业合作。此外,积极发掘东南亚等新兴市场的绿色工业产品需求,降低对欧盟单一市场的依赖,分散投资风险。
强化政策协同与规则博弈,提升贸易投资规则话语权。我国能源企业需与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目前,我国商务部已正式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对IAA的书面评论意见,认为其构成“严重的投资壁垒和制度性歧视”。我国能源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立法动向,配合行业、国家层面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同时,充分利用IAA等政策规定中的豁免机制和过渡期安排,在合规框架内寻求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