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报
日期: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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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0年1月,某汽车服务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租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汽车服务公司租赁场地用于汽服业务,场地租赁费10万元/年。
2022年底,实业公司因自身发展扩大规模不打算再续租,故于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向汽车服务公司送达《告知函》,要求汽车服务公司到期后将场地归还。合同到期后,汽车服务公司以自建设施投资大、客户洗车卡未用完等理由拒不退租,并要求实业公司赔偿投资损失。至2023年3月,汽车服务公司仍未撤离场地,实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实业公司为场地的所有权人,实业公司在没有续租的意向下,向汽车服务公司发送《告知函》不再续租,不违反法律规定。针对汽车服务公司不愿撤离场地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认为,汽车服务公司在签订3年租赁合同时,就应明确,到期退租后各项投资设施该如何处理。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汽车服务公司腾空场地返还实业公司,并承担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两万元。
注意事项
1.租赁合同到期前,出租方不打算续租的,应提前告知承租方。
2.对于承租人不愿意退租的,可以和其续签租赁合同,让其继续缴纳租金;出租方若涨租金,应在续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
3.对于承租人不搬走也不缴纳租金的情况,出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承租人腾空房屋返还出租人,并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李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