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报
日期:01-15
版面:
第[db:版面标题1]版:第1版:中国石化报01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以“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罪名的有以下9个罪名: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三)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
(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五)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六)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七)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八)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九)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