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报
日期: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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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硕 王 华 杨 晨
6月12日,商务部就《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强化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行政备案和准入许可、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35条规定,对推动我国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化、规范化、高效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三五”到“十四五”时期,随着国内成品油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随着2019年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以及2020年《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各地成品油市场管理尺度不一,仅有个别省市出台了详细的成品油流通领域管理办法。
2020年4月,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起草《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强调完善法规标准,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持续推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2021年,相关部门全面整治国内成品油市场;2022年,成品油市场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升级,对全国范围内成品油全产业链进行检查,市场得到有效治理。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于新的行业发展形势和客观要求,充分结合成品油市场整治系列行动成果和经验,为新时期加强和完善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将为相关部门行使审批及监管权力提供重要抓手。
明确市级相关部门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零售准入许可、企业资格证书变更、经营审批权限等事项均下放到市级相关部门,市级相关部门通过审核后,可以发放《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须再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这既是对前期《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中“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内容的贯彻和落实,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操作细则和执行权限。
强化企业合规经营和数据上报责任义务
相较之前,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了企业对自身经营情况的上报义务和真实性的保证。
企业在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的基础上,还需要如实提供经营数据,“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建立油品销售管理系统,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如实推送油品购销等经营数据,配合开展经营数据采集工作。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数据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数据”。
同时,企业在接受主管部门检查时,除了基础信息、相关执照、上年度经营情况等原有规定材料,还增加了提交进销存台账等底层基础数据的要求。这将为主管部门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掌握成品油流入流出及应税情况、确保企业经营合规合法提供更为翔实的依据,也将对企业合规经营和依法纳税形成约束。
完善企业素材归集共享和信息公开
成品油市场数据监控若全部依靠自主上报,会导致更大的监管成本投入和监管信息缺失。
《征求意见稿》明确,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全国石油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备案或更新企业基本信息。相应的,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则负有备案流程制定、监督管理及信息审核责任。同时,对辖区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录,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建立辖区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提升监管全流程信息化水平的内容,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系统,建立完善智慧监管制度规定,加强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数据的整合、汇聚和应用”。搭建信息化平台若能全面实现并通畅运行,特别是对于销售网点进料罐的液位监控和加油机的税控监控实现全面实时管理和在线数据传送,或将构建起成品油监管领域的“全国一张网”,使作假行为无处隐藏,将常态化监管落到实处。
当前,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内部的自主调整正推动国内炼油及成品油行业进入转型发展的新阶段:一方面,经济结构的调整及电动化的蓬勃发展使成品油需求将在近两年达到峰值,而短期内国内炼油产业规模仍处于扩张阶段,成品油行业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行业竞争和优胜劣汰局面;另一方面,行业发展多年形成的低效产能、偷逃税收等问题对资源安全稳定保障和行业竞争力提升形成掣肘。
综合来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既是新时期完善成品油行业监管体系建设、净化企业经营乱象、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实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市场资源供应、满足宏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消费需求、推动炼油行业“双碳”目标实现的必由路径。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体系的完善和监管措施的落地将使部分企业和资源退出市场,短期内可能造成市场资源波动,须在坚持产业治理和市场秩序整治的同时完善保障体系和配套建设。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经济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