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面试时表示自己的学历证书原件不在身边,只向公司提供了大学本科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公司因急于用人,未进行学历验证就为王某办理了入职手续。
该公司人事部在整理员工档案时,发现王某的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造假。老板获知此事后表示不能接受员工的欺骗行为。公司遂以“提供虚假应聘材料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王某对公司的处理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表明,公司认为王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但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系严重违纪行为,且王某所在岗位录用条件只要求大专以上学历,而公司对其所主张的违纪行为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无相应处理规定,最终仲裁员会委裁决公司败诉。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审查劳动者的学历原件,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未履行尽职审查的责任。企业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公司《员工手册》等文件中对该违纪行为予以规定,并向劳动者告知确认。而在本案中企业因制度缺乏对“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的相关违纪处理规定,故在法律上将承担依据不足的后果。
有关建议
1.若求职者因忘记携带入职完整材料,人力资源部门应要求其立即去取,或者按时补交材料。
2.用人单位在《新员工面试登记表》中可要求承诺下列内容:
(1)如果提供虚假简历,应聘者愿意接受解聘的后果,以承诺书的形式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皆已履行告知义务,且承诺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可对有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劳动者起到震慑作用。
(2)明确在指定时限内不能提供材料的,则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沈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