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08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中国石化报

中国石化报

日期:02-04
字号:
版面:第3版:中国石化报03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案 例

    李某在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当时开箱验货确定一切正常以后,付清款项。该商场有送货上门服务,约定第二天把冰箱送到李某家。谁知,第二天李某收到冰箱时,冰箱已摔坏。原来送货车在送货途中为避让一辆小车紧急刹车,导致货物碰撞,李某冰箱损坏。李某要求商场换货,但商场认为李某在商场验货并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完成。至于货物离开商场后的风险就应该由李某自行承担,因此,商场拒绝换货。那么,李某要求商场换货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货物的交付地点是商场,李某就不能要求换货;如果是家中,李某就有权利要求商场换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但是,此案中商场有送货上门这一承诺,这是对商品交付地点的事先约定,即货物送到消费者家中才算交付,在送达消费者家中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商场,那么冰箱途中受损的风险自然应由商场承担。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商场换货。

    (李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