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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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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中国体育报

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2025赛季第三十二期评议结果公布

日期: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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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球场风云·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11月4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2025赛季第三十二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主要评议6个判例,分别来自近期的中超联赛、中甲联赛以及全运会U20男足比赛中相关俱乐部或参赛队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4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中超联赛第29轮成都蓉城对阵河南俱乐部的比赛第15分钟,双方队员在河南队罚球区附近争抢头球后,裁判员判河南队队员手球犯规,随后成都蓉城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无效,由成都蓉城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裁判员鸣哨时间晚于本方射门时间,应判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在双方队员争抢头球时,成都蓉城队队员率先起跳并争抢到头球,其手臂与对方队员的接触不构成犯规。之后球接触河南俱乐部队员张开并高于肩部的手臂,应视为手球犯规,但随即成都蓉城队获得射门得分机会,此时裁判员应掌握有利条款,使比赛继续进行,不应判罚手球犯规。此判例中,裁判员在进球前已鸣哨停止比赛,不能再判进球有效,因此做出由成都蓉城踢任意球恢复比赛的决定。另外,此情况不符合规则规定的介入原则,因此VAR无法介入。此球评议组认定为裁判员判罚决定错误,VAR不介入正确。

  中超联赛第29轮成都蓉城对阵河南俱乐部的比赛第48分钟,成都蓉城队传中,球疑似接触河南俱乐部11号队员臂部,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1号手球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成都蓉城队传中时,河南俱乐部11号手臂从身体背后的位置,向球运行的方向移动至非自然位置,且从现有视频画面中判断,球接触河南俱乐部11号手臂,因此应视为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VAR应介入。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VAR未介入错误。

  中甲联赛第29轮广西平果对阵上海嘉定汇龙的比赛第78分钟,广西平果5号队员与上海嘉定汇龙9号队员在中场区域争抢,双方倒地,上海嘉定汇龙9号使用手臂接触广西平果队5号。裁判员初始未判罚犯规,VAR介入,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向上海嘉定汇龙9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上海嘉定汇龙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9号起身时无意击打到对方队员,不应被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首先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双方队员起身过程中相互距离很近,上海嘉定汇龙9号队员有主动挥臂的动作,但综合其动作的力度和接触情况看,不构成暴力行为,不应出示红牌,应视为非体育行为并出示黄牌警告。其次,评议组一致认为:广西平果5号队员在争抢和倒地过程中持续拉扯抱摔对方队员,也应因非体育行为被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决定错误,错判上海嘉定汇龙9号红牌,漏判广西平果5号黄牌。VAR介入错误。

  十五运会男足U20组决赛阶段新疆队对阵山东队的比赛第54分钟,山东队进攻中从左路传中,处在新疆队罚球区内的山东队9号队员跳起争抢,未触球,随后山东队32号队员射门进球。裁判员在与助理裁判员沟通后,判进球有效。

  新疆代表队申诉意见认为:对方传中时其9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之后干扰本方守门员,应判对方9号越位犯规,后续进球无效。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山东队传中瞬间,其9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并试图触球,影响对方守门员对球的判断和反应,应视为处于越位位置并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另外,国际足联裁判专家也对该判例给出相同的认定意见。综上,评议组认定此判例为越位犯规,进球无效。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  (马艺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