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体外诊断试剂在变更注册中应如何提交变更概述?
答:变更概述是变更注册申请中阐述产品变化的重要资料,内容主要包括变更情况、变更的具体原因。
针对变更情况,申请人应清晰、逐项地描述变更中产品的实际变化,并考虑各种变更情况的关联。
包装规格变更应清晰描述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包括装量、包装材料、包装形式等的变化情况,并明确不同规格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的差异,如适用机型、反应体系的差异。适用机型变更应详细描述变更机型,并说明变更机型与原适用机型之间的差异。说明机型的变更是否合并或引发其他变更,如合并试剂的规格、检测步骤、机载稳定性的变更,以及机型之间差异是否引起检测信号或结果量值等的变化。
针对变更原因,申请人应详细阐述变更的根本原因或目的。变更原因可能来源于市场需求、为追求更优性能进行体系调整、原材料变化等,而注册证及附件载明事项的变更是产品变化的最终输出形式。申请人在变更原因描述时应说明引发变更的根本原因,并明确变更事项涉及的原料/体系等调整,避免以结果作为原因。
举例如下。
产品说明书中生物素干扰阈值变更。由于近年来生物素临床治疗剂量逐步提高,为契合国内外相关标准对其作为干扰物质的浓度要求,申请人基于生物素使用流行率研究,决定将生物素干扰阈值提升至高浓度水平,确保接受高剂量生物素治疗的患者可获得准确的检测结果。申请人通过增补原材料、优化工艺及反应体系等措施,使产品生物素干扰阈值达到更高浓度的要求。
问:产品研制、检验、临床试验过程中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对后续注册申报有何影响,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检验用及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下同)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注册时提交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调阅原始资料。《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亦提出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
在医疗器械研制、检验、临床试验过程中,原则上应保持生产地址不变。如确由不可抗力导致检验用产品和/或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环节的地址与注册申报时的生产地址不同,且企业无法保留原有研发或生产场地,应保留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全过程资料,并保证相关数据和活动真实、完整、可追溯;如在非不可抗力的因素下发生生产地址变更,应保留用于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并保证原生产地址与新生产地址的质量管理体系均符合要求且保持一致。
问:颅颌面内固定系统产品在设计研发中需考虑哪些风险因素?
答:需考虑产品在临床预期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患者过敏,接骨板断裂,螺钉断裂,螺钉脱出或螺钉松动,螺钉与配合用手术工具的不匹配,螺钉在植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弯曲、变形、螺纹损坏,微动腐蚀和磨损等风险因素,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问:基于PCR(聚合酶链式反应)方法学的肿瘤基因变异检测伴随诊断试剂是否可以纳入二级基因变异?
答:伴随诊断试剂的二级基因变异是指具有明确的临床意义,已列入国内外权威诊疗指南、得到临床普遍认可,临床医生可以根据诊疗指南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对检测的基因变异进行应用,为患者诊疗过程提供指导,但针对中国人群尚无明确伴随诊断证据的基因变异。
基于技术特点差异,不同方法学,如PCR和NGS(高通量测序),伴随诊断试剂最佳的临床应用场景可能不同。对于PCR技术,原则上更适合建立单项或几项具有联检意义的伴随诊断基因变异检测,特别情况下,如个别二级基因变异临床意义明确、纳入检测具有显著临床价值,且技术可行,也可考虑适当纳入。
但与NGS相比,PCR技术不适合建立过大的panel进行联合检测。
申请人在进行伴随诊断试剂的产品设计时,应综合考虑技术特点和临床应用场景,科学合理纳入二级基因变异,并进行充分验证和确认。
问:肘关节产品技术要求中型号规格划分需包含哪些内容?
答:可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关键尺寸,例如肱骨干/尺骨干的宽度、厚度、长度、铰链部位孔直径和宽度,衬套的直径、厚度、长度,铰链钉的直径、长度等,识别产品规格特征、关节面限制程度、结构和配合的重要尺寸。
问:对于整形美容用注射材料的具体使用方式,准备注册资料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应在设计开发阶段明确产品的具体使用方式。
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明确此次申报的产品为单个疗程使用还是多个疗程使用。
对于申报单个疗程使用的产品,应明确单个疗程的注射次数,对于涉及补充注射或连续多次注射的产品,还应明确各次注射的最短间隔时间。应明确每次注射的剂量,包括单次单处最大用量、单次个体最大用量。
对于申报多个疗程使用的产品,应参照上述内容明确每个疗程的具体使用方式。如各疗程间使用方式不同,应分别明确。此外还应明确各疗程的间隔时间。
根据申报的使用方式不同,应充分提供相应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证据。
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产品的具体使用方式,包括单个疗程或多个疗程使用;各疗程的间隔时间(如适用);每个疗程的注射次数、各次注射的最短间隔时间(如适用);每次注射的剂量,包括首次注射/后续注射或补充注射的单次单处最大用量、单次个体最大用量。
需要注意的是,单次治疗、单个周期均视为单个疗程;多次治疗、多个周期均视为多个疗程;各次治疗、各周期均视为各疗程;每次治疗、每个周期均视为每个疗程。
(来源: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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