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中国贸易报

迈向3000亿美元贸易时代 破解中越商事争议跨境维权难题

日期:07-02
字号:
版面:第A7版:法律·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6月10日,一趟载有商用设备、绿色化工新材料、工业牛皮纸等货物的中亚班列从苏州西站货场开出,将经广西凭祥口岸出境,最终抵达越南河内安员站。
新华社发 陈雨禾 摄

当前,中越双边贸易规模稳步攀升,成功迈入3000亿美元时代,两国产业链、供应链、资本链实现全方位深度嵌套融合。跨境投资、园区建设、大宗商品贸易、新能源供应链合作等经贸往来升温,跨境商事纠纷数量、涉案标的额也同步大幅上涨,纠纷复杂程度升级。

受制于可能存在的漫长审限与程序阻碍等现实痛点,一些赴越中资企业陷入跨境维权困境。如何依托现有规则,构建高效、可落地、无障碍的跨境争议解决路径,打通仲裁裁决跨国执行“最后一公里”,成为广大出海企业亟待解决的难题。

近日,《中国贸易报》记者专访北京外国语大学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米良,聚焦中越跨境商事争议痛点,从法理底层逻辑、实务仲裁路径、创新调解仲裁模式、企业风控升级四大维度,拆解中资企业危机自救实操方案。

千亿体量催生跨境争议解决刚需

仲裁成中企维权优选

米良表示,3000亿美元不是单纯的地缘经济数字,而是中越双边产业合作发生质变的核心标志。依托毗邻的地缘优势、互补的产业结构,两国从小额边境贸易、粗放代工合作,升级为园区投融资、跨境大宗商品交易、新能源全链条供应链布局等高精尖、大体量经贸合作模式,经济底座已经彻底重构。

近年涉东盟、涉越南商事仲裁案件标的额跨越式上涨。实务中,大量涉及跨境园区建设、大宗商品跨境交付对赌以及新能源产业供应链物流阻断的百万级、千万级美元商事纠纷集中涌现。“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需求。如果没有与之匹配的、高维的跨境法律制度予以护航,庞大的经济基础会面临随时被国际地缘摩擦或恶意违约侵蚀的系统性风险。”米良说。

在面对跨国合同爆雷或资产纠纷时,很多出海企业的第一反应依然是传统的思维惯性——“去东道国当地法院打官司”。米良直言,越南有着高度独立的司法体系、特殊的行政审批生态和深厚的法治本土资源。中国投资者如果贸然去越南地方法院起诉当地的显名合伙人或违约企业,要面对漫长的多级审理期限、完全陌生的越文诉讼程序以及地方法官对本国主体的天然情感倾斜与地方保护主义。更为现实的国际私法门槛在于,由于中越两国之间尚未建立全面涵盖民商事判决强制执行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中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诉讼判决,在越南基层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时,面临着法律上、事实上的空转风险。

通过国际商事仲裁途径则可有效规避上述短板。米良表示,仲裁依托契约自治原则,具备全球强制执行力。中国和越南都是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只要双方在合同中达成有效的仲裁条款,中企就可以合法、彻底地排除越南本土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将争议引回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从而适配中方企业的维权习惯与风控需求。

破解执行最后一公里

主场裁决打通越南落地壁垒

尽管仲裁在法理层面具备突出优势,但在过往跨境商事对抗实务中,外国仲裁裁决跨境落地执行时仍会遭遇程序性抗辩。针对裁决执行“最后一公里”难题,米良结合真实办案案例展开拆解。

“外国对抗性裁决在越南地方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时,确实曾面临部分基层法官利用送达瑕疵、翻译公证认证不全、或扩大化解释《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公共政策’进行抗辩的实务瓶颈。但只要我们在前端程序上做到体系性把控,中国主场的国际仲裁裁决完全可以在越南国土上实现程序上的无缝衔接。”米良举例说,在某一涉及中越跨境大宗货物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件中,中资企业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管辖条款,在中国主场获取了胜诉裁决。中方随后根据《纽约公约》向越南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承认与执行。案件办理期间,越方债务人就送达程序、仲裁中立性提出激烈抗辩,越南本土律师团队也持续提出质疑。中方涉外律师团队凭借完整有效的国际送达凭证、全套越文公证认证材料以及详实的庭审程序记录,对全部抗辩进行回应,最终越南地方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承认并执行案涉中国贸仲仲裁裁决。

米良表示,中越两国作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其商事仲裁司法协助的通道在最高位阶法律保障下是完全畅通的。只要企业在前端起草合同、中间推进仲裁时做到严密的合规风险把控,中国裁决便能直接作为跨境资产查封、清算与资产接管的有力依据。

尊重两国法律差异

创新构建分层隔断式仲调机制

米良表示,跨境商事法律风险往往潜藏在两国法条与司法实践的细微差异之中。当前国内通用的传统仲调结合模式,虽有利于促成商事和解、维系跨境供应链合作关系,但受中越两国《仲裁法》及当地司法审查标准差异影响,照搬国内模板拟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越南跨境司法审查中极易被判定无效,直接导致仲裁裁决无法在当地得到承认与执行。

米良分析,两国法律制度的核心冲突清晰明确:我国《仲裁法》第51条独具东方纠纷解决特色,允许仲裁员一身二任,在同一案件中先后担任调解员与仲裁员,一站式完成调解与仲裁全流程;越南《商事仲裁法》虽同样支持仲裁庭调解,但当地法院对程序中立性的审查标准与国内存在差异。如果一起涉外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员在前置程序中客串主持了调解,深度掌握了中国母公司与越南工厂之间的内部财务底牌、退让红线,甚至是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的商业秘密,一旦调解不幸失败,这批仲裁员又直接转回对抗性的仲裁庭身份,并据此作出了最终裁决,那么在执行阶段,越南显名合作方或违约方就会抓住这一程序缺失,援引越南《商事仲裁法》及《纽约公约》关于“仲裁员身份重叠、未保持绝对中立、剥夺当事人抗辩权、程序严重违反东道国法律”的抗辩红线,向地方法院申请对该裁决实施一票否决、拒绝承认与执行。

针对这一跨境法治痛点,米良认为可以采取“分层隔断式仲调结合”合规方案。第一层,企业在前端合同中就进行系统设计,约定当争议出现时,前置调解程序不在仲裁庭内部由仲裁员主持,而是约定由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国际法商专家团队或中国贸促会、各省国际商会下设的多元化调解中心在外部独立主持。

第二层,一旦外部调解失败,调解过程中的一切口头让步言论、核心财务底牌、退让妥协方案将被法定的物理封存与证据排除,禁止引入后续的对抗性仲裁程序,彻底杜绝程序违法的可能。

第三层,将案件完整、合规地正式提交至贸仲等国内仲裁机构,开展主场仲裁。在前两层已构建起严密的程序与身份隔离的基础上,彻底消除越南显名合作方及当地法院在后续司法审查中对程序提出异议的空间,保障仲裁裁决能够高效、顺利地完成跨境承认与执行。

米良认为,当前全球供应链加速重构、地缘政治复杂多变,中国企业出海的风险控制战略亟须实现全面、根本性维度升级。企业应将争议解决置于安全可控的中国主场,同时在东道国前端筑牢资产所有权与物权保障防线,摒弃以往“出了事找关系、签协议拍脑袋、裸奔代持出海”的粗放式、侥幸式出海思路,依靠中国贸促会等多边工商机制与贸仲等权威机构的专业管辖,构建稳固的顶层保障。

“出海企业还应秉持‘法商融合’理念,联合熟悉中外法律体系、具备跨国风控实操能力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通过严谨合同设计与‘分层隔断式仲调结合’机制,打造坚实可靠、全球通行的法治屏障,促进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行稳致远。”米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