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因不可抗力因素终止旅游合同
旅行社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费用
日期:09-05
(一)案例简介
2025年4月,黄女士通过12345热线反映,其父亲黄先生2025年2月在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花费2499元预订4月9日豪华游轮6天5晚的旅游行程,但黄先生在2025年4月8日离世,一周后黄女士前往该旅行社要求退款,旅行社表示行程已结束,无法退款。黄女士认为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并要求旅行社尽快退款。
接到投诉后,安福县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迅速展开调查。经核实,游客黄先生因不可抗力事件终止了合同履行,旅行社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旅游者已经支付但尚未消费的费用。经过双方协商,旅行社同意退还783元给黄女士,黄女士表示满意。
(二)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按照该规定,旅游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旅游合同,合同应当解除,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三)建议提示
老年游客在报团旅游前应当结合自身的身体条件,选择合理舒适的旅游线路,妥善保存旅游合同及支付凭证,遇到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应当与旅行社及时沟通。旅行社为“银发族”提供旅游产品和线路时,应当从餐饮、住宿、医疗等角度考虑,提升旅游产品的舒适度和安全性,遇到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情形,应依法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