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历程中,党带领全体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创造出伟大的成就,形成凝聚中华民族精神与血脉的红色文化。红色资源是承载红色文化、红色精神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独特且宝贵的精神财富。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今天,保护红色资源、传承红色文化已成为重要任务。而红色旅游资源作为兼具社会效益与文化效益的存在,对其的保护与传承成为重中之重。当下,针对红色旅游资源传承与保护,亟需从源头入手,健全法治体系建设,为红色旅游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以立法为前提
健全红色旅游资源法律法规
红色旅游资源开发实际上是“红色资源”与“旅游产业”的有机融合,其保护与传承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加之文化效益与市场利益之间的内在冲突,在具体实践中常常面临法律界限不清、资源开发混乱等问题,影响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与传承。一种是“保护性破坏”,即过分强调对红色资源的保护,限制旅游开发,导致大量红色资源被闲置,加大传承难度;一种是“开发性破坏”,即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对红色旅游资源进行不合理的商业化开发与利用,严重削弱了文化价值。因此,红色旅游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亟需从立法层面予以规范。法律法规作为约束民众行为的强制性、普遍性规范,可为红色旅游资源的传承与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从立法层面强调保护与传承红色旅游资源的重要性。在立法之前,相关政府部门应通过调研,深入了解红色旅游资源的发展现状,并对已有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为正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奠定基础。在正式立法时,将红色资源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从根本上重视红色资源的文化价值,从而为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与传承提供根本的行为方向与底线要求。二是从立法层面明晰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的界限。做好红色旅游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关键在于找准红色资源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最佳切入点。在立法时,应针对红色旅游资源的不同属性进行整体规划与详细分类。例如,浙江省嘉兴市政府制定的《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详细划定南湖保护与开发范围,在维护湖泊格局的基础上,重点建设核心区域的红色文化。
以执法为关键
创新红色旅游资源传承方式
立法的关键在落实。一方面,实现由中央到地方的层层推进。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红色旅游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出台《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政策文件,为各地红色旅游资源保护与传承提供了宏观指导。例如,桂林市依据《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广西红色旅游发展“十三五”规划》,结合当地红色旅游资源分布情况与保护传承现状,制定《桂林市红色文化旅游概念性规划》等,一步步实现从国家到地方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实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举。地方政府应与地方高校、党史方志研究室、文旅主管部门等展开合作,对当地红色文化、革命旧址、纪念设施等进行科学整理、分类记录、创新研究,实现红色旅游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此外,创新红色旅游资源传承方式。目前,部分地区依托当地红色资源优势建设独特的红色阵地,打造旅游业发展的亮点。例如,江西省依托辖区革命旧址推动形成特色化的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红色旅游基地,并结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产学研活动,推动红色旅游资源的传承发展。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在法治层面推动红色旅游资源的数字化转化,提高保护与传承效率。例如,地方政府可以建设数字化的法律条例数据库与红色旅游资源电子档案库,既可提升查询效率,也能实现动态化收录与更新。
以司法为重点
完善红色旅游资源管理机制
红色旅游资源的保护与传承需要社会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并加强监督与管理,持续推进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与传承。一方面,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水平。有关红色旅游资源法律法规的落实需要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要在不同地方根据红色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管理制度与监督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定期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管机制,以提升对红色旅游资源保护与传承监管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另一方面,建设数字监管平台,重视外部监督。红色旅游资源的保护与传承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力量。各地政府应重视公众监督在红色旅游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的重要作用,为之提供监督的机会与渠道。例如,利用数字技术搭建线上监管平台,实现公众对各地红色旅游资源保护与传承的线上全过程监督,并及时提供反馈与建议。
以普法为基础
加强红色旅游资源宣传普及
在完善的法治体系下,应格外重视普法工作,即加强对红色旅游资源的宣传与普及,主要分为线上、线下两方面。在线上,依托媒体联动,创新数字赋能。各地政府可利用VR技术将当地红色旅游资源制作成电子地图、视频等形式,通过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全方位、全景式、全范围地展示当地红色旅游资源的丰富内涵,使民众能够快速了解当地红色文化,激发民众好奇心与参观兴趣。在线下,打造红色旅游线路,创新活动形式。政府应把握“红色+”的宣传要素,深入挖掘并整合当地红色文化,设计一体化的红色旅游线路,形成特色文化品牌。
(俞彩东,讲师,榆林学院)
本文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红色法治文化研究”(编号:2022HX93)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