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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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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企业家日报

经济法视域下跨境电商监管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

日期: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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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6版]       上一篇    下一篇

■ 许阳阳  跨境电商作为数字贸易的典型样态,已经深度重塑了国际贸易格局,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随着互联网技术与跨境物流深度融合,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持续攀升,与此同时,虚假宣传、税收流失、数据泄露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传统监管体制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实质公平、规范国家适度干预为基本功能,能够为跨境电商监管提供超越私法自治与行政管制的复合分析视角。  跨境电商监管的经济法逻辑  经济法所秉持的社会本位、实质公平、适度干预等原则,为跨境电商监管提供了一种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的分析范式,核心在于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弱势群体保护与国家经济安全三者间的动态平衡。  (一)经济法调整的契合性  跨境电商活动涵盖市场准入、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税收征管以及数据安全等诸多领域,涉及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等多主体的利益协调。这类复杂议题已经超出了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关系、行政法单纯规范公权力的调整范围。经济法是矫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法律,兼具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双重职能,能够打破法律部门壁垒,将市场自律、行政监管和行业共治统一纳入制度框架。其内在的协调性与政策性,与跨境电商要求多部门协同、多法域衔接的综合性监管需求相契合,为构建统合性治理架构筑牢了规范根基。  (二)社会本位与实质公平的导向  经济法坚持社会本位,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纠正市场结构性不公。在跨境电商场景中,平台、境外经营者享有信息和技术优势,消费者、中小经营者在认知、议价、权利救济等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地位,若固守形式平等,只会进一步强化强者的支配效应。经济法确立的强制信息披露、无理由退货、平台先行赔付以及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正是通过倾斜性权利义务配置,推动从契约正义向实质公平转变。这种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公平的跨越,让监管真正回应社会整体利益诉求,将纸面权利转化为可救济的现实利益。  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的现实困境  (一)监管权责配置碎片化  跨境电商的“无界性”同属地监管的“有界性”存在根本矛盾。横向上,海关侧重监管货物通关与税收,市场监管部门侧重监管经营资质与竞争行为,网信部门侧重监管数据安全,各部门依据单行规则分别执法,数据孤岛问题突出,容易形成“九龙治水”的局面。纵向上,中央与地方、不同跨境电商综试区之间权限划分模糊。这种碎片化状态既会产生监管真空,给假货、侵权商品留下可乘之机,又会引发重复执法,要求企业多次提交材料满足合规要求,直接加重了企业合规负担,与跨境电商一体化运营的要求形成尖锐矛盾。  (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跨境失灵  虽然电子商务法已构建起平台责任体系,但跨境经营者大多位于境外,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跨国承认执行都存在实质性障碍。消费者遭遇虚假宣传或质量问题时,需跨越不同法域维权,不仅周期长,成本也高,大量小额纠纷消费者会因“理性冷漠”选择放弃维权。现有在线争议解决平台缺乏强制执行力,惩罚性赔偿等实体制度也因域外效力不足无法发挥作用。消费者在跨境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被进一步固化,经济法所追求的倾斜保护在程序层面存在严重缺失。  (三)税收征管与公平竞争秩序的冲击  跨境电商将贸易拆解为无数小额包裹,或直接采用数字交付模式,传统以物理存在为基础的税收管辖权被大幅削弱。部分经营者通过低值货物免税政策、低报价格等手段逃避关税与增值税,不仅造成税款流失,也给境内同类经营者带来了不公税负。大型平台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实施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算法共谋等行为,既扰乱市场秩序,也压缩了中小经营者的生存空间。税收规制与竞争规制长期各自为政,税收公平竞争公平的双重失序进一步加剧了市场扭曲。  (四)数据跨境流动中的安全与主权挑战  跨境电商依托消费者个人信息、支付数据和商业情报的跨境传输开展业务,平台通常将数据存储在境外服务器,以此规避本国的数据安全审查。经济法所遵循的经济安全原则要求对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跨境数据实施有效监管,但目前相关法律虽已建立安全评估、标准合同等制度,具体实施细则与监管能力仍较为薄弱,海量零散数据难以逐一甄别。“如何在开放过程中筑牢安全屏障,实现数据主权与产业发展的平衡”已成为亟待回应的立法难题。  经济法视域下跨境电商监管的法律对策  (一)构建协同监管的法治框架  以经济法适度干预、效率原则为指导,加快推进跨境电商统一基础性立法,明确牵头协调部门,建立法定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以权责清单为依据划定各部门的职责边界,搭建信息互通、执法互助、信用互认的综合性监管平台;将规制影响评价纳入决策程序,确保每一项干预措施都完成必要性论证与成本效益分析,防范监管过度;探索“沙盒监管”等柔性监管方式,为新业态预留发展空间,推动监管模式从分段监管转向协同共治。  (二)强化平台经济法义务并优化跨境维权  平台是跨境电商领域的关键“守门人”,应当承担更严格的经济法义务。立法应当明确平台对境外入驻经营者负有实质审查义务,当经营者无法提供真实有效信息时,平台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并可探索建立平台代位求偿制度。在争端解决层面,应当推动跨境在线调解与电子仲裁规则统一,赋予上述争端解决方式相应的强制执行力。此外,可建立跨境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授权检察机关或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针对大规模侵权、不公平格式条款提起诉讼,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转化为可落地的集体救济路径。  (三)完善跨境税收征管与反避税规则  税收领域应当适配数字经济特征,修订相关规则条款,建立以“显著经济存在”为补充的税收连接点,取消不合理的低值货物进口免税门槛,全面推行由平台代收代缴增值税、关税的征管模式,落实源泉扣缴。从竞争法维度看,应当加大对算法合谋、价格歧视等新型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税务、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机构之间的信息联动机制,对同时存在税基侵蚀与竞争扭曲问题的平台实施联合约束,实现线上线下、境内境外的税负公平竞争中立。  (四)构建数据分类分级与跨境流动法治框架  按照经济法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在已有的法律基础上出台具体的指引,把跨境电商数据科学地分为普通商业数据、重要数据和个人敏感信息三个层次。重要数据原则上应当存储在境内,确需出境的须经过专门安全评估;个人敏感信息出境必须取得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并完成标准合同备案或认证。同时,强化平台数据合规审计义务,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与实时风险预警体系。  四、结语  跨境电商监管属于一个不断演变的经济法问题,不能一劳永逸。只有始终坚持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理念,在规制和开放之间寻找动态平衡,才能逐步摆脱现实困境。在技术迭代与业态更新的背景下,经济法需维持制度弹性,通过立法后评估与定期修订快速回应新问题,同时积极推进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税等领域国际规则的协调共建,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中的话语权;此外,还应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合作,以双边或多边协议为基础建立判决互认、协助执行机制,破解执行难题,为跨境电商的长远发展打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在此过程中,需平衡好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既要避免过度监管抑制新业态发展活力,也要防止监管缺位放大系统性风险,真正实现规范与发展相统一的目标。经济法作为协调多元利益的制度工具,应当持续发挥好利益平衡者的功能,构建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协治、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共治格局,推动跨境电商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