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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企业家日报

公共资源元素图形商标的获得显著性认定 ——以LV四叶花图案为视角

日期: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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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3版]       上一篇    下一篇

■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杨任舒  2026年7月,路易威登马利蒂与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LV主张其注册的四叶花图案经长期使用已获得显著性,而茉莉奶白则认为该图案与中国传统宝相花、柿蒂纹等公共文化资源存在渊源,属于公有领域的装饰元素。本文聚焦的核心问题在于:源自传统公共纹样的单一几何花卉图形,能否脱离品牌整体组合标识而独立获得显著性?获得显著性的举证应达到何种证明标准?厘清上述问题,对于防止商标权不当扩张、维护公共文化资源的自由使用具有重要价值。  一、LV四叶花图案获得显著性的认定争议  LV四叶花图案与中国传统装饰纹样之间存在难以割裂的渊源。诉讼中,茉莉奶白主张四叶花属于公有领域的传统装饰元素,并举证该图案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从商标法理论审视,公共资源元素因承载文化共享价值,其显著性天然受限。四叶花作为东西方装饰艺术中均属常见的几何花卉元素,消费者最初接触时更倾向于将其识别为装饰性图案而非商品来源标识。此种“来源上的公共性”意味着,LV四叶花图案要获得商标法意义上的“第二含义”,必须完成从“公共装饰符号”到“特定来源指示符”的质的转变,其证明标准理应高于普通描述性标志。  从证据层面看,LV主张其四叶花图案自1896年起作为Monogram组合标识的核心元素,经长期广泛使用,已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然而,上述主张的充分性存疑。首先,组合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并不当然意味着其中某一单一元素亦独立获得显著性。在消费者认知中,“LV”字母组合与四叶花等元素共同构成的完整Monogram才是识别来源的核心符号,消费者未必能将四叶花单独剥离并建立独立的来源联系。孔祥俊教授指出,对于单独注册的四叶花图形商标,“不能将组合商标知名度作为‘四花瓣’图形商标知名度的依据”,组合商标的知名度并不当然传导至其构成要素。对单一元素主张保护时,必须单独证明该元素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独立的来源识别联系,仅凭销售数据、广告投入和整体组合商标的知名度,不足以证明单一图形元素本身的显著性。其次,跨类保护中的知名度传导问题亦值得审慎对待。上海交通大学孔祥俊教授明确指出,“一些超大品牌经常将全类或者多类申请一标或者多标的方式进行防御性商标品牌布局,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在核心商品之上,在其他类别商品上只是作为维持商标存在的象征性使用或者不使用。如此情况下,在核心商品上的知名度并不当然投射于其他类别商品之上。”公共资源元素商标若无需独立证明单一元素的显著性,而可以借助组合商标整体知名度实现跨类保护,将实质上架空公共资源保留原则。  二、图形商标获得显著性的认定标准  商标显著性可分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后者又称“第二含义”,指标志经长期使用在相关公众认知中建立了与特定商品来源的固定联系。美国法上,第二含义的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标志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主要意义已从描述或装饰产品本身转变为指示特定来源。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证明标准上,获得显著性的认定应综合考量使用时间、范围、销售额、广告投入以及消费者认知状态等因素,其中相关公众是否将标志与特定经营者建立稳定联系是判断核心。  图形商标获得显著性存在特殊规则。其一,单一图形元素的显著性门槛更高。简单几何图形、花卉纹样通常被视为装饰性元素,缺乏固有显著性;其要获得显著性,需证明该图形本身已脱离装饰功能,成为独立的来源识别符号。其二,组合商标中单一元素的显著性剥离问题。组合商标因包含多个元素,其显著性判断需整体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组合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即可推定其中某一单一元素亦独立获得显著性。对单一元素主张保护时,必须单独证明该元素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独立的来源识别联系。  公共资源元素对获得显著性的影响,根植于商标法中的公共领域保留原则。公共资源元素承载公共利益和文化共享价值,不宜被单一经营者垄断。孔祥俊教授指出,公共资源类商标如果仍沿用公共资源的基本构成要素,即便经过改造设计而获得注册,在保护上仍受到公共资源来源上的局限;不能排斥他人基于公共资源的标识创作和设计,来源于公共资源的商标构成要素不属于比对的重点。此外,显著性的强弱与保护范围之间存在正向关系:公共资源元素商标即便通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其“来源上的公共性”仍构成显著性的先天不足,保护强度应弱于臆造性商标。  三、完善公共资源元素图形商标获得显著性的认定规则  针对公共资源元素图形商标,应建立显著性审查特别程序。在商标注册阶段,对包含传统文化符号、自然元素等公共资源的图形商标申请,应从严审查其固有显著性,原则上直接认定缺乏固有显著性,由申请人通过使用证据证明其设计已明显区别于公共资源原型。对于单一图形元素主张获得显著性的,应强制要求提供消费者问卷调查等直接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已将该图形与特定来源建立稳定联系。仅凭销售数据、广告投入和整体组合商标的知名度,不足以证明单一图形元素本身的显著性。  同时,应当禁止从组合显著性推定元素显著性。组合商标整体具有知名度,不能当然推定其中某一元素独立获得显著性。在侵权比对中,应将商标权人独创的设计组合作为显著部分,来源于公共资源的构成元素不应作为侵权比对的核心依据。对于LV四叶花图案而言,其作为Monogram组合中的元素之一,若主张独立保护,必须单独举证证明消费者已将其从组合中剥离并建立独立的来源识别联系,而非借助“LV”字母组合的知名度间接获得显著性。  公共资源元素商标的跨类保护应当更加审慎。获得显著性的认定应以注册商品类别为基准,不能自动延伸至不相关的商品类别;跨类保护仍需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三项基本原则。在LV诉茉莉奶白案中,法院以第18类箱包商品上的组合商标知名度,推定单一四叶花元素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亦应受保护,实质上是以跨类保护需求反推显著性存在,属于逻辑倒置。未来应引入公共利益考量因素,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判断中增加“是否导致公共文化资源被不当垄断”的维度。  结论  LV四叶花图案是否具有获得显著性,是LV诉茉莉奶白案的根本法律问题。本文认为,源自传统公共纹样的单一几何花卉图形,其获得显著性的认定应持审慎立场:不能仅凭品牌整体知名度推定单一元素的显著性,亦不能以跨类保护需求反推显著性存在。未来应通过建立更严格的举证标准、明确区分组合显著性与元素显著性、限定公共资源元素商标的跨类保护等规则,在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文化资源自由使用之间寻求平衡。获得显著性并非商标权无限扩张的通行证,公共资源元素的先天不足应当在显著性认定中得到正视,以避免公共文化资源被变相纳入私人垄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