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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企业家日报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与破解路径

日期: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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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6版]       上一篇    下一篇

■ 吕厚忠  新就业形态是伴随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型工作模式,已成为我国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目前全国职工总人数达4.02亿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约占职工总数的20.9%。如此庞大的劳动群体,在便利居民生活、促进就业扩容的同时,也深刻改变着劳动力市场的组织方式与劳动关系结构。  然而,从制度供给到基层落地之间仍存在显著落差。调研发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五大现实困境,亟待系统破解。  一是劳动关系认定模糊,用工责任悬空。目前我国虽已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概念,但该表述仅为政策性界定,尚无配套法律规范予以细化。调研发现,平台企业普遍通过多层转包、劳务外包、引导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人为切断用工责任链条,劳动者举证困难、仲裁周期长、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依然突出。二是现行劳动基准制度包括最低工资、加班费、工时限制、休息休假等以标准劳动关系为预设前提,对不完全劳动关系形态缺乏适配性安排。调研中,多位骑手反映日在线时长普遍超过10小时,午高峰、晚高峰时段订单密集,几乎没有完整休息时间;网约车司机则面临平台抽成比例偏高、运价规则不透明等问题。更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平台以“信息费”“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提高抽成,实际劳动报酬缺乏底线保障。三是算法用工约束不足,“算法黑箱”侵害劳动者权益。调研发现,骑手普遍反映系统预估配送时间过于紧张,超时即面临差评和罚款;网约车司机则反映派单算法倾向于“热区挤压”,即高峰时段集中于热点区域派单,非高峰时段则订单稀少,收入波动剧烈。四是社会保险覆盖不高,风险抵御能力薄弱。截至2024年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分别为7057万人、6615.9万人,相对于超2亿人的灵活就业人员总量,参保覆盖率明显不足。社保与劳动关系“捆绑”的传统模式下,缺乏劳动关系的骑手和司机往往只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社保,缴费负担较重且转移接续不便。五是地方政策适配滞后,“最后一公里”梗阻待打通。调研发现,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力量相对薄弱,面对跨区域经营的平台企业,属地管辖面临管辖权交叉、执法协调难等困境。  上述困境的根源,主要在于对平台用工的弹性化、碎片化、去雇主化特征缺乏制度回应,平台企业总部模式、全国布局、跨行业经营的特征与现行“行业管理、属地管辖”的监管体制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  为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应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思维,从以下五个方面协同推进: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分类认定劳动关系。建立“完全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民事合作关系”的三分法认定标准,明确各类情形下平台企业及合作企业的用工责任边界。落实“事实优先”原则,对规避用工责任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等做法设置审查门槛。二是适配劳动基准,建立底线保障制度。针对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制定弹性化工时,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保障规则。明确平台抽成比例上限和计价规则透明度要求,将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延伸覆盖至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者。建立恶劣天气劳动保护和过度劳动防范机制,限制最长连续在线时长。三是强化算法治理,保障劳动者参与权,推动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制度化。建立算法备案信息公开与第三方审计机制。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推动算法集体协商。四是稳步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面,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广覆盖,加快出台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保险的政策。探索由平台企业承担部分社会保险缴费责任的可行性,减轻劳动者的缴费负担。全面取消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五是构建人社、网信、交通、市场监管、工会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工会驿站等基层阵地,整合法律援助、调解仲裁、心理咨询等服务资源。推广一站式调解模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作者单位:中共滨州市委党校(滨州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