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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期收到的行政文书情况 1、首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矿业)收到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普定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普自然资执罚[2024-26]),对宏泰矿业所属普定县鸡场坡乡砂岩铅锌矿(以下简称:砂岩铅锌矿)、贵州省普定县鸡场玉合铅锌矿(以下简称:玉合铅锌矿)因越界开采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砂岩铅锌矿、玉合铅锌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砂岩铅锌矿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153091.8吨×104.05元 =15,929,201.79元,并处以罚款15,929,201.79元×20%=3,185,840.36元,共计人民币15,929,201.79元+3,185,840.36元=19,115,042.1元;对玉合铅锌矿处以越界开采矿产品总价百分之二十的罚款32034.6 吨×181.38元×20%=1,162,087.1元。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对普自然资执罚[2024-26]号行政处罚存在较大争议,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2、收到《关于撤销普自然资执罚〔2024-2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根据公司依法提起的行政复议,经普定县自然资源局自查核实,于2025年12月出具了《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撤销普自然资执罚〔2024-2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普定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普定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自然资执罚〔2024-26〕)。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全资子公司关于收到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撤销普自然资执罚〔2024-2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行政文书情况 近日,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了《普定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普自然资执罚[2026-01]),宏泰矿业所属砂岩铅锌矿、玉合铅锌矿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宏泰矿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宏泰矿业砂岩铅锌矿、玉合铅锌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宏泰矿业砂岩铅锌矿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153091.8吨×104.05元=15,929,201.79元,并处以罚款15,929,201.79元×20%=3,185,840.36元,共计人民币15,929,201.79元+3,185,840.36元=19,115,042.15元。 3、对宏泰矿业玉合铅锌矿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行为处以矿产品销售总价百分之十五的罚款32034.6吨×181.38元×15%=871,565.36元。 4、合计处罚没人民币:19,115,042.15元+871,565.36元=19,986,607.51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1、目前,宏泰矿业已完成矿山开采全面排查,并退回本矿区正常开采。同时,根据公司要求,迅速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图纸台账每月上报,实行月度测量、季度复核,实现开采范围全程闭环管控。完善资源储量、开采台账、用地手续全档案管理,确保证照齐全、边界清晰、审批可溯,建立合规风险红黄牌预警机制,对越界、用地、安全、环保等高风险事项实时监测、快速处置。开展全员矿产资源、林地使用、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强化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合规意识。 公司将引以为戒,要求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企业全面排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管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2、公司全资子公司宏泰矿业下属砂岩铅锌矿、玉合铅锌矿收到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普自然资执罚[2024-26])后,已根据要求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于2025年将20,277,129.20元罚款缴纳完毕。 公司基于谨慎原则,2025年度已按照原处罚暂估确认营业外支出20,277,129.20元。本次最新的处罚决定书确认的罚款金额19,986,607.51元,较原处罚决定书的处罚金额减少290,521.69元,公司将向普定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退回多缴纳罚款,同时根据会计准则要求转回多计提营业外支出。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会对公司2026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自然资执罚[2026-01])。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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