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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中国证券报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日期: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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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74版:信息披露       上一篇    下一篇

  证券代码:603213 证券简称:镇洋发展 公告编号:2026-021
  转债代码:113681 转债简称:镇洋转债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镇洋发展”)、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经协商,拟由浙江沪杭甬向镇洋发展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停牌发生之日前六个月起至《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即自2025年2月20日至2026年1月30日的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浙江沪杭甬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浙江沪杭甬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
  (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四)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注:胡健豪自查期期初持有镇洋发展100股,徐海期初持有1,500股。
  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其他相关自然人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情形。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主体均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或承诺函,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镇洋发展董事长沈曙光的配偶叶华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1)沈曙光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沈曙光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从未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镇洋发展A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镇洋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情形。
  3、本人直系亲属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镇洋发展的股票。
  7、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就沈曙光的配偶叶华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沈曙光在《关于本人直系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中说明与承诺如下:
  “上述买卖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47.11元。本人已督促配偶将上述收益全额上交公司,并承诺未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本人事先并不知晓配偶叶华芳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叶华芳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的情况。叶华芳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叶华芳的交易行为是其自行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本人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本人对于未能对配偶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本人及配偶叶华芳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本次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本人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后续将切实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本人对此次事件给公司声誉、市场秩序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交易行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若因本次事件导致公司或其他主体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叶华芳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叶华芳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除镇洋发展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镇洋发展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关于镇洋发展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沈曙光未向本人透露镇洋发展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镇洋发展A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镇洋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镇洋发展A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4、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镇洋发展证券事务代表阮梦蝶的配偶胡健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1)阮梦蝶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阮梦蝶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镇洋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镇洋发展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4、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2)胡健豪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胡健豪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除镇洋发展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镇洋发展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关于镇洋发展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阮梦蝶未向本人透露镇洋发展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镇洋发展A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镇洋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镇洋发展A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浙江沪杭甬员工徐张韬的父亲徐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1)徐张韬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徐张韬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镇洋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镇洋发展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4、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2)徐海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徐海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除镇洋发展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镇洋发展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关于镇洋发展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徐张韬未向本人透露镇洋发展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镇洋发展A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镇洋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镇洋发展A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法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方在二级市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宁波汇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承诺如下:
  “本单位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按照2024年12月28日披露的《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进行的减持行为,减持期间为2025年1月21日~2025年4月20日,减持期届满后本单位未再进行股票买卖。
  本单位未参与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单位在并未获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镇洋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系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情形。
  本单位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镇洋发展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单位同意委托镇洋发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单位在自查期间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信息。
  本单位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中介机构在二级市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关于上述持有及买卖情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除宁波汇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其他相关机构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
  上市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在自查期间内,除本公告“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所列情形外,自查范围内其他机构、人员均不存在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内上述机构和人员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自查报告和承诺函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自查报告和承诺函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3213 证券简称:镇洋发展 公告编号:2026-020
  转债代码:113681 转债简称:镇洋转债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换股吸收合并事宜通知债权人、债务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拟通过向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洋发展”或“公司”)所有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换股吸收合并”)。
  本次交易完成后,镇洋发展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浙江沪杭甬作为存续公司,由其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承继或承接镇洋发展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资质、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浙江沪杭甬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及原内资股将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于2026年3月20日经镇洋发展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经浙江沪杭甬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实施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及取得其他必要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就债权、债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债权人自收到公司发出的关于本次交易事项的债权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凭有效的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具体债权申报方式如下:
  (一)现场申报
  请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续的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通知等债权资料(以下合称“债权资料”)到公司以下地址申报债权: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655号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办公室
  联系人:阮梦蝶
  工作日接待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下合称“身份证明文件”)。
  (二)邮寄方式申报
  请将债权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邮寄至以下地址,并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655号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办公室
  联系人:阮梦蝶
  邮编:315204
  联系电话:0574-86502981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对于根据本公告或债权人通知进行有效申报的债权人,公司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及取得其他必要批准后,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对相关债务进行提前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于上述期间内通知公司,逾期将视为有关债权人放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债权人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公司对其负有的债务将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二、公司以刊登本公告的方式,向公司各债务人告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宜,各债务人需按原约定向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履行债务。
  特此公告。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3213 证券简称:镇洋发展 公告编号:2026-019
  转债代码:113681 转债简称:镇洋转债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3月20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655号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曙光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独立董事包永忠以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秘书石艳春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交易各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议案名称:换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议案名称:换股对象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议案名称:发行价格与换股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5议案名称:换股比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6议案名称: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7议案名称:浙江沪杭甬A股股票的上市流通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8议案名称:零碎股处理方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9议案名称:权利受限的镇洋发展股份的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0议案名称:股份锁定期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1议案名称:浙江沪杭甬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2议案名称:镇洋发展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3议案名称: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4议案名称:吸收合并交易过渡期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5议案名称: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6议案名称:员工安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7议案名称:吸收合并交易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8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沪杭甬与镇洋发展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沪杭甬与镇洋发展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沪杭甬与镇洋发展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浙江沪杭甬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确定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镇洋转债”处理安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5、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6、议案名称:关于确认《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沪杭甬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7、议案名称:关于确认《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沪杭甬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8、议案名称: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9、议案名称:关于批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律师:张雪莹、杨志强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