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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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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中国证券报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辞职暨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的
公 告

日期: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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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篇    下一篇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6-027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辞职暨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廖志远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廖志远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廖志远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廖志远先生辞去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鉴于新任董事长的选举工作尚需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廖志鹏代行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廖志鹏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直至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之日止。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长及总经理的选聘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6-028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江街1099号6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豁免本次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会议通知及资料已于会前发送给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由董事吴锭辉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廖志鹏代行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收到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廖志远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其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廖志远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推举廖志鹏先生代行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及总经理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辞职暨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获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代董事长及总经理廖志鹏先生个人简历
  廖志鹏,199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任广东美奇林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12月至2025年12月任江西邦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4年3月至今任江西清电绿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助理,2025年4月至今任公司职工董事。
  截至本日,廖志鹏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控人廖志远先生存在关联关系,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中相关条款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6-026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3号)。因公司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先生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5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廖志远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8)。
  2026年2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2026年3月2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或公司)。
  廖志远,男,1987年3月出生,沐邦高科实际控制人,时任沐邦高科董事长。
  张忠安,男,1976年5月出生,时任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豪安)董事长。
  汤晓春,男,1967年8月出生,时任沐邦高科财务总监。
  张忠华,男,1967年10月出生,时任内蒙古豪安总经理。
  黄美亮,男,1985年4月出生,时任内蒙古豪安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沐邦高科、廖志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沐邦高科、廖志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沐邦高科定期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度、2024年上半年,沐邦高科子公司内蒙古豪安通过虚构硅料、孙公司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锐机电)通过虚构单晶炉销售业务的方式,分别虚增营业收入515,501,182.75元、198,230,088.50元,虚增营业成本356,356,430.66元、123,236,733.84元,虚增利润总额159,144,752.09元、74,993,354.66元。内蒙古豪安、捷锐机电上述行为导致沐邦高科2023年、2024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515,501,182.75元、198,230,088.5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1.17%、45.49%;虚增营业成本356,356,430.66元、123,236,733.8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26.09%、21.81%;虚增利润总额159,144,752.09元、74,993,354.6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36.60%、46.50%。沐邦高科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2023年12月9日,沐邦高科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及2024年2月29日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沐邦高科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和2023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
  二、沐邦高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年度沐邦高科与实控人廖志远及其他关联方张忠安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额为120,388.22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98%,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廖志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6,764.52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96%。截至2024年12月31日,廖志远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0,719.32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48%。其他关联方张忠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03,623.7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02%。截至2024年12月31日,张忠安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4,473.79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9%。截至2025年11月末,廖志远、张忠安占用公司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沐邦高科未按规定在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也未在沐邦高科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沐邦高科《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沐邦高科公告、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销售合同、发票以及出库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一是沐邦高科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二是沐邦高科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三是沐邦高科未及时披露实控人廖志远及其他关联方张忠安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沐邦高科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廖志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并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沐邦高科上述违法行为,廖志远、张忠安、汤晓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忠华、黄美亮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廖志远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50万元罚款;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沐邦高科实施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450万元罚款。
  三、对张忠安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四、对汤晓春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张忠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对黄美亮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廖志远、张忠安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廖志远、张忠安分别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6年3月2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江西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6-029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股价涨幅较大,偏离基本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股票交易近期涨幅较大
  公司股票自2026年3月4日至今,累计涨幅21.18%,其中两个交易日涨停。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股价短期内上涨过快,脱离基本面,存在下跌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公司存在营收不足3亿的重大退市风险
  公司年审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显示,“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止,根据我们已经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尚不能确定沐邦高科业绩预告中2025年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以及沐邦高科预计将消除财务类退市指标情形。”
  公司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的重大风险。
  三、公司存在被年审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内控审计意见的重大退市风险
  公司年审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显示,“沐邦高科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止,经初步审核,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尚未消除,如后续无法获取充分审计证据证明相关事项已消除,预计将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出具非无保留意见。”
  如2025年度财务报表或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四、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披露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4),南昌中院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五、公司股票存在其他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但是,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六、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及廖志远、张忠安、汤晓春、张忠华、黄美亮于2026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涉及2023年及2024年半年报财务数据,并对2025年期初数有一定影响,公司将尽快进行更正。同时,公司2025年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且上年度内控非标意见所涉事项尚未整改完成,公司退市风险尚未消除。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