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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中国证券报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日期: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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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篇    下一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16: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孟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681人,代表股份1,160,533,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12,056,432股的60.6955%。
  其中:
  1.出席现场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1,070,526,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88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80人,代表股份90,006,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7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16日,公司总股本为1,931,370,032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9,31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99948%,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也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为:
  1.《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3,981,5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038%;反对76,113,5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85%;弃权43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3,454,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486%;反对76,113,5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649%;弃权43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823,1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415%;反对4,64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49%;弃权53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6%。
  以上表决结果均为中小股东投票表决。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共计持有1,070,526,955股,对该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刘翠梅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