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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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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中国证券报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日期: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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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篇    下一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公司总裁办公会2026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夏视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华夏”)拟与华盖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盖资本”)签署《天津海力华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天津海力华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基金”)认缴规模2.9亿元,其中北京华夏担任天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占比10.3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范围内,已经公司总裁办公会2026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华盖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5358613X0
  成立时间:2012年9月13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505A
  法定代表人:许小林
  控股股东:许小林、鹿炳辉
  实际控制人:许小林、鹿炳辉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华盖资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登记编号:P1001926。
  关联关系说明:华盖资本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有限合伙人
  1、北京华夏视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1992669F
  成立时间:2005年1月27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4号楼1至6层101内5层503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控股股东: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廖道训、吴玉瑞、柴继军3名一致行动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摄影扩印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货物进出口;版权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说明:北京华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67675R
  成立时间:2002年4月23日
  注册资本:101,200万元
  注册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河洲路398号3栋千亿建筑产业园海力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郭长英
  控股股东:卜海国
  实际控制人:卜海国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古建筑工程;电力工程;钢结构工程;石油化工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房地产开发;地质灾害治理服务;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安防工程;特种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及安装;机电设备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建筑机械设备销售及租赁;建筑材料销售;文物修缮;工程监理咨询;招投标代理服务;建筑工程技术信息咨询。(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说明: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睿智合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063698200
  成立时间:2014年6月26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注册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22
  法定代表人:苏明富
  控股股东:陈建
  实际控制人:陈建
  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营销策划;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软件开发;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说明:睿智合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金名称:天津海力华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基金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华盖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四)管理人:华盖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该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1926。
  (五)合伙期限:合伙企业向工商主管部门登记的存续期限为20年。
  (六)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七)基金规模:基金规模人民币2.9亿元。其中,北京华夏将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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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九)出资进度: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送的缴资通知(“缴资通知”)的要求进行缴付。缴资通知应于其所载明的该期出资的付款日(“付款日”)之前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送达各合伙人。
  (十)基金存续期: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期限为10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经营期限届满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可延长经营期限不超过2次,每次延长1年。尽管有前述约定,经营期限届满前,合伙企业从投资项目完成全部退出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提前解散合伙企业或在完成分配后要求其他合伙人退伙,各合伙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程序。
  (十一)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成立后,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外的其他合伙人不得退伙或要求提前收回出资,但以下情况除外:(i)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外的其他合伙人分配收益,以及在处置投资项目后向相应合伙人分配或返还实缴出资额;(ii)将违约合伙人(包括违反其根据《合伙协议》作出的陈述和保证、由于出资违约根据《合伙协议》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以及其他违反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或承诺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除名,以及(iii)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外的其他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之任一情形当然退伙,但其不得通过主动促使自身达到《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的条件的方式而使自身适用当然退伙的情形。
  如受限于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以及特定投资项目交易文件的要求或某一合伙人根据本协议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某一合伙人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该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将更有利于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该合伙人可退伙或被强制退伙,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合伙人办理该合伙人退伙或被强制退伙所涉相关手续。若根据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违约合伙人办理除名或强制退伙手续需合伙人签署相应文件或做出表决的,全体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示配合办理。
  (十二)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核算方式:本次参与投资基金,现阶段该基金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后续根据基金募资规模变化、基金日常投资和经营管理决策机制等影响因素的变化,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后续会计处理,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及时披露天津基金的进展情况。
  (十三)基金投向:合伙企业将主要对于数字经济相关领域、投资阶段为成长期和中后期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如因法律、合规、资金募集、税务等方面的需要,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扣除必要的合伙费用,如有)投资于关联基金(即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发起设立或管理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下同),并通过对关联基金的投资来实现对被投企业的投资。
  (十四)管理和决策机制:普通合伙人将为合伙企业及关联基金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合伙企业及关联基金的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由普通合伙人拟定。
  (十五)各合伙人地位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普通合伙人即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普通合伙人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
  (十六)分配及亏损分担:
  1、现金分配: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取得的投资项目处置收入、从投资项目获得的分红收入、合伙企业通过临时投资获得的全部收入、合伙企业自关联基金获得的分配额、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确认不再使用并可返还给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因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个人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获得的税收返还或补贴以及其他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为免疑义,不包括违约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的滞纳金及违约金)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费用和其他义务(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费用和其他义务进行合理的预留)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为可分配现金收入。除非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另行同意的,可分配现金收入不应用于再投资(为免疑义,合伙企业由于债转股投资、境外投资或被投企业的业务、股权、资产、人员等方面任何形式的重组,因合伙企业向关联基金转让投资项目而收到的转让对价,为满足监管、税务、法律、资金流转便利或有利于合伙企业权益等原因自被投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收到的临时性回收资金可以不被视为可分配现金收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进行投资,不应被视为再投资。但尽管存在前述约定,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亦可将前述情形下获得的回收资金的全部或部分纳入可分配现金收入范围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合伙企业账户累积的可分配现金收入金额达到500万元之日起九十(90)日内进行分配。
  可分配现金收入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合伙企业的其他可分配资金应当首先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善意认为适当的其他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第(1)款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
  (2)其次,优先回报分配。如有余额,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就上述第(1)款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8%/年(若无相反约定,本协议中关于收益率的计算均按单利计算)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实际到账之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3)然后,普通合伙人追补。如有余额,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就该有限合伙人的初步划分金额按照本第(3)款向普通合伙人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该有限合伙人根据上述第(2)款累计获得的优先回报及普通合伙人依照本第(2)款累计分配额之和的20%;
  (4)最后,超额收益分配。如有余额,(a) 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 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第(3)款和本第(4)(b)款所获得的分配称为“收益分成”)。
  普通合伙人根据前述第(3)(ii)项有权取得的分配称为“超额收益”。
  2、非现金收入分配
  (1)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普通合伙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或关联基金实施非现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非现金分配时,1)如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证券,应根据作出分配决定之日前十五(15)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证券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或2)如非现金资产所对应的被投企业未上市或非现金资产不存在公开交易价格,应聘请独立的普通合伙人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确定非现金分配的财产价值的依据。
  (2)普通合伙人按照(1)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对项目投资已经进行处置,根据确定的价值按照本协议现金分配规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3)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应尽力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届时另行协商。
  3、亏损分担
  受限于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约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在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合伙人之间另行约定的比例分担。
  (十七)公司相关人员认购基金份额及任职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基金的份额认购,也未担任其任何职务。
  (十八)管理费
  (1)自首次交割日起至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注销之日(“合伙企业注销日”),就每一合伙人,除非经管理人另行减免,在投资期内,该合伙人分摊的年度管理费为其认缴出资额的2%;投资期届满/终止后,该合伙人分摊的年度管理费为其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投资项目成本的2%。合伙企业按照前述约定计算并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2)计算首个管理费计算期间(见下定义)的管理费时适用的认缴出资额为合伙企业完成首次交割后的认缴出资额;此后,计算某一管理费计算期间的管理费时适用的认缴出资额以相应日历年度的第1个工作日的状态为准计算;此后,计算某一年度的管理费时适用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投资项目成本以相应日历年度的第1个工作日的状态为准计算。如某一管理费计算期间某一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合伙企业尚未退出投资项目成本发生变化的,该合伙人应分摊的管理费应分段计算。
  (3) 在计算和支付管理费之时,应当遵照以下原则:
  1) 期限。管理费应以日历年度为基准进行计算。为免疑义,(a)首个管理费计算期间为首次交割日起至首次交割日所在日历年度的最后一日的期间,(b)最后一个管理费计算期间为合伙企业注销日所在的日历年度之首日至合伙企业注销日的期间,(c)此外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每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为一个管理费计算期间(“管理费计算期间”)。针对非完整日历年度的管理费计算期间,管理费应根据该管理费计算期间包含的实际日数按比例折算。为本条之目的,一年应以365日计算。
  2) 支付。年度管理费应当由合伙企业按照年度预付。除非管理人另行决定,首次管理费支付日为首次交割日后15个工作日内,此后的管理费支付日为每年度的第1个工作日,但最后一次管理费的支付日为合伙企业注销日之前的15个工作日内。为免疑义,如合伙企业向管理人少预付了管理费,则该等少预付的管理费应于各合伙人新增认缴出资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或管理人另行决定的其他时点向管理人支付。
  3) 豁免。管理人特此豁免普通合伙人所应分担的管理费。即,合伙企业无需就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或其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投资项目成本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4) 如合伙企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或现有有限合伙人追加认缴出资额,则管理人有权决定对新增的认缴出资额追加自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的管理费,并促使合伙企业将该等追加的管理费支付给管理人或其指定方。
  (5) 如合伙企业采取关联基金、特殊投资工具(SPV)等灵活投资结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综合考量税负、监管等因素后,在不增加合伙企业承担的管理费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决定安排关联基金、特殊投资工具或合伙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使用的其他投资工具支付全部或部分应付管理费。
  四、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聚焦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天津基金投资领域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协同关系,有助于公司持续关注前沿技术发展,为未来业务拓展及技术应用保留空间,进一步挖掘产业链上下游及横向优质企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整体战略布局。
  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
  该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募集期及回收期。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并购整合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效益达不到预期或亏损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投资本基金事项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在投资事项的实施过程中,及时披露基金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
  1、总裁办公会2026年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天津海力华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