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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国铁印务有限公司及国铁印务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69,794,084.80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涉案金额仅为原告诉讼主张,目前暂不能预计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铁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印务”)、国铁印务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以下简称“国铁印务三河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诉讼相关材料。通州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北京宝虹特种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国铁印务、国铁印务三河分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6)京0112民初673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187号 原告:北京宝虹特种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一:国铁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国铁印务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30日,原告北京宝虹特种纸品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被告1国铁印务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铁道出版社印刷厂)作为甲方,双方签订《技术、生产合作协议书》(以下称协议),约定双方就磁卡纸生产进行生产、技术合作。协议第三条第9款约定甲方保证2015年的磁卡纸的采购量不低于400吨,以后各年的采购量不低于600吨。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设备能达到正常生产上述的产量的要求。否则必须支付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从违反合同之日算起,将在一年以内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过期不能赔付的按应赔付额加收每日千分之五罚金。第五条第7款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10年,协议到期前6个月由双方协商后确定是否继续合作。 协议签订后,原告利用自身所有的生产技术、产品技术及涂布机等相关设备投入生产并根据磁卡纸生产投入相关费用,双方前期一直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自2020年至2024年,被告1仅从原告采购了磁卡纸434.041吨,与协议约定的最低采购量相差2,565.959吨,费用差额达69,794,084.80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1仍未停止违约行为,同时被告1也多次向其他第三方购买磁卡纸,被告1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以上为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事实以法院查明为准。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被告2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人民币69,794,084.8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1、被告2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涉案金额仅为原告诉讼主张,目前暂不能预计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审理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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