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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1,521,688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1,521,688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3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5号),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303,795股,并于2022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63,911,383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85,215,17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6,241,77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973,407股。2023年3月2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880,176股上市流通;2023年5月,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26,118,463股;2023年10月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42,731,644股上市流通;2024年3月2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178,966股上市流通,解禁后,相关承诺主体继续履行公司上市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并实行自律管理;2024年5月27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4,875,438股上市流通;2024年6月1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1,757,336股上市流通;2024年9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5,670,088股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名,共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1,521,68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9228%,原始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但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李菲及其一致行动人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触发了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履行条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期在原锁定期的基础上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现上述股份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6年3月30日起上市流通。 本次解除限售后,相关承诺主体将继续履行公司上市前所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承诺并进行自律管理。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5,215,178股增加至126,118,463股。上述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26,118,463股。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及相关文件,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有关的股东对其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刘世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李菲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适用《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承诺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本企业因未履行上市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高文静、公司财务总监柴小琴通过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相关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其他方管理本人通过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适用《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合规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王勤、黄洋作为公司监事(已离任)、核心技术人员,晏益志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相关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其他方管理本人通过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合规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或安排;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东海证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名,共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1,521,68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9228%,原始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但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李菲及其一致行动人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触发了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履行条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期在原锁定期的基础上延长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后,相关承诺主体将继续履行公司上市前所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承诺并进行自律管理。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3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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