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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强制执行。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涉案金额:32,646,721.77元和555,883,407.09元,合计588,530,128.86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涉及的相关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已在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或未将相关业绩补偿款确认为补偿收益,仅作为表外备查事项,本次终结执行对公司当期及后期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 一、基本情况概述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业绩承诺方王春山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合同纠纷分别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分别为32,646,721.77元和555,883,407.09元,合计588,530,128.86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以及于2024年12月11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2024年5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691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2024年7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06民终3677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2025年1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0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二、案件的进展 上述两案均由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鉴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未发现王春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遂决定对上述两案作出终结执行程序的裁定。近日,公司收到由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如下: 1、“终结本院(2023)苏0691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两案中,(2023)苏0691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案件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2024)苏0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案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未将相关业绩补偿款确认为补偿收益,仅作为表外备查事项。因此本次终结两案的执行对公司当期及后期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如后续公司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公司将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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