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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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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中国证券报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
公 告

日期: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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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篇    下一篇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6-020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5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336.69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如果公司及下属公司在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329.01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17.42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11.59亿元人民币;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2.10亿元人民币;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营或联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5.58亿元人民币。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公司可通过子公司作为具体担保合同的担保主体,每笔担保金额及期限根据具体合同另行约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公司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予的担保额度内,将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唐山协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沧州协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协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892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上海鑫祥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鑫欣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使用。
  本次担保额度调剂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三、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1、2026年2月9日,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鑫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鑫链”)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苏州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和《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苏州鑫链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鑫祥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祥诚”)向南洋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的本金为100万元人民币项目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南洋银行苏州分行基于固定资产贷款主合同对上海鑫祥诚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7.25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和《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2026年2月9日,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安徽协鑫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协鑫”)分别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安徽协鑫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芜湖鑫欣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鑫欣”)向长江金租申请的本金为791.44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长江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芜湖鑫欣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10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791.44万元人民币。
  3、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石柱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重庆协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协鑫”)向重庆农商行石柱支行申请的本金不超过25,714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12月31日至2036年12月30期间重庆协鑫在25,714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重庆农商行石柱支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23,763万元人民币。
  4、2026年3月6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以下简称“昆仑银行大庆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燃机”)向昆仑银行大庆分行申请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昆仑银行大庆分行基于贷款主合同对中山燃机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1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6-01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20日(周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17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1,450,54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9,622,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3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8,311,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1,311,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45%。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135,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135,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3%。
  3、公司部分董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201,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9%;反对838,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9%;弃权58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14,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29%;反对838,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95%;弃权58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77%。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