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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牛山”或“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6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出具《关于对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徐自力、张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徐自力、张慧: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1月10日披露的公告显示,罗牛山此前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送达的《税务通知书》,核定公司在海南省农村商业银行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股权处置事宜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0,540,739元。 经查,罗牛山知悉相关涉税事项及进展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徐自力作为公司董事长、总裁,张慧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及徐自力、张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全面加强内控管理,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上述《决定书》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梳理和总结、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按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提升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6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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