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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0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348号),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88.292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3.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6,677.5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445.2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3,232.27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中审众环会计师审验并于2025年12月11日出具《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众环验字(2025)第0200032号)。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账户开设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已于2026年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5G射频前端芯片及模组研发和产业化升级项目”与“射频SoC研发及产业化升级项目”新增全资子公司深圳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昂瑞微”)及其成都分公司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相应增加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深圳昂瑞微及其成都分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或“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深圳昂瑞微及其成都分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深圳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三:深圳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统称为“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81947800210927594 ,截至2026年3月19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111785500210928069 ,2026年3月19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5G射频前端芯片及模组研发和产业化升级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悦、汪家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与深圳昂瑞微及其成都分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深圳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三:深圳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统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701011803341990 ,截至2026年3月19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701013203342027 ,截至2026年3月19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射频SoC研发及产业化升级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悦、汪家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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