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虚假证据被识破 法院公正裁判
日期:06-13
一、案情简介
2009年5月29日,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杨某购买×小区×号楼×室,单价328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88.66平方米,总房款290805元。同日,杨某支付首付款及税费74055元,某房地产公司出具了收据。后杨某领取涉案房屋钥匙并入住。因后续杨某未按期交纳购房尾款,某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杨某支付购房款23万元,杨某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因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与之前签订购房合同不符,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23年3月另行签订购房合同,房屋实际面积为88.88平方米,房屋价款为291527元。2024年1月23日,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多收取的房款722元、房产代办费5680元、物业费4833元、装修押金2300元,共计13535元。为证明其支付了装修押金,杨某提交了某房地产公司向他人出具的收据,并称自己的押金条已被该房地产公司收走。
二、法理分析
某房地产公司依据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与杨某签订《购房协议》,确认房屋面积为88.88平方米,房屋价款为291527元,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共同遵守。虽杨某主张《购房协议》上并非其签名,但未申请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某房地产公司依据房屋实际测量面积计算购房价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杨某主张某房地产公司退还722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房产代办费,法院认为系在双方自主协商的情况下确定,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现杨某已支付完毕代办费,某房地产公司亦已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故杨某无权主张返还。关于装修押金,杨某提交虚假证据,法院不予认可,且装修押金通常是物业管理公司向装修业主收取,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杨某主张的物业费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原告提交被告向他人出具的收据欲证明被告收取其押金2300元,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最终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警示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真实性是司法裁判基础,任何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不仅难以实现诉讼目的,更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严重者将触犯刑法伪证罪。同时,诉讼参与人应尊重契约精神、恪守诚信原则,尊重合同约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共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司法公信力。
四、延伸阅读
遵守契约精神对行政机关有哪些要求?
契约精神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即依法行政、打造诚实守信政府。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为公民设定义务或减免其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若行政机关违法,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